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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还“公共利益”一份清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1日09:43  半岛网

  文/杨于泽

  

  “公共利益”一到,建成十年的小区就得拆迁,800多户居民连讨价还价的机会都没有,只能搬走。更有100多户独门住宅的居民因为补偿标准过低,觉得拆迁降低了自己的生活质量,决心像秋菊一样认死理,打官司,讨说法。“公共利益”叫人心不服,挑起了社会冲突。

  所谓公共利益,应该是大家共有的利益,人人从中受益,显然居于道义的高地,只要展开说服与协商,个人利益最终还是会服从公共利益的。但常熟市的“公共利益”,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面目狰狞:拆迁令居民措手不及,不由分说,不容商量,弄得一方鸡犬不宁、怨声载道。

  这真的是公共利益吗?或者说,公共利益竟然是这种形象?公共利益既然人人有份,它与个人利益之间就应当以礼相待,和谐相处,大家有话好好说。它之所以面目狰狞,是因为某些地方政府挟权自重,漠视民权,在这种意义上,某些地方政府已经损害了公共利益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好端端的公共利益,变成了个人权利的对立面。

  “公共利益”挟权自重,恰恰显示了它的心虚,在很多情况下,“公共利益”通常只是旗号,其内里往往实乃商业利益。常熟市拆掉湖苑五区,要建“休闲商务区”,其实这只是一个光鲜的概念,包装的仍然是商业房地产。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拆迁,也不过是为其他排他性个人利益开道。

  公共利益被商业利益附体之后,商业利益获得权力支持,免不了恣意妄为,而公共利益的名声则一天天坏下去。如此,到了政府真正推动公共利益的时候,人们恐怕已然形成条件反射,不支持不跟随,这无疑是给未来政府施政埋下地雷。

  当务之急,是要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厘定公共利益的边界,保全公共利益的正面形象。今年元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列举了公共利益的七种具体形式。虽然规定尚欠周密,而且条例至今尚未出台,但可以作为达成社会共识的基础。明确公共利益的边界,目的是排除商业利益附体公共利益的可能,从而保全公共利益的“清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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