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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归“公”需赋予职工罢免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1日10:17  国际在线

  “工会主席的工资是由企业发放的,你不听话,企业可以解除你的合同。”北京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称。今后,北京基层工会主席有望实现工资由上级工会负担,北京将首次出现身份“独立”的基层工会主席。此外,市总工会还将酝酿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外派等方式,加强基层工会独立履行职责的能力。(8月30日《新京报》)

  北京有望诞生身份“独立”的基层工会主席,这对广大基层工人来说,当然是利好消息。这一探索之举,已深度触及如何搭建工资集体协商的根本。一旦企业工会主席从薪酬体系方面“切断”和企业的联系,不再端企业老总派发的“饭碗”,那么,企业工会主席就起码具备了带动职工集体与老板协商工资的先决条件。但仅有这一步还远远不够,窃以为,我们至少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深度掘进。

  其一,企业工会主席不管是外派还是直选,其归“公”的法律机制尚待完善。工会主席委派有利更有弊。首先,总工会委派干部到企业,不仅加大财政投入负担,让公共管理行政成本增大,还从客观上有违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其次,被委任的主席,因为他的后家不是企业而是总工会,其更易对作为上级的总工会负责,而淡化职工利益诉求。而直选的企业工会主席,或许初任之始,会对工人诉求负责。但因其身份已转换为“吃皇粮”者,在不久的将来也易唯“官”是命。

  另外,对企业工会主席的考核评价的决定权比重问题有待廓清。作为企业工会的上级机构总工会,当然应有考核委任或直选的企业工会主席的权力,但其分量不宜太重,顶多应是一种宏观监控与面上管理,而应将最大的决定权与罢免权归还给企业职工。这样才能让“空降”的工会主席到企业接到“地气”,才能使他们真正为基层职工鼓与呼,才能使“三权”降落到企业职工身边。道理很简单,因为职工的评价能决定工会主席的饭碗的牢固系数。(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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