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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股金竟然当不成股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1日14:48  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鲁哲)受邀入股电脑公司,刘先生欣然接受并出资5万元。不料3年后发现股东名册上竟然没有自己的大名。他将收钱的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出资款。日前,刘某的诉请获闵行区法院支持。

  刘先生诉称,张某于2007年8月找到自己,称准备设立一家公司用于经营电脑设备,并询问是否愿意出资当股东。刘先生表示愿意,并当场交付了5万元。然而,今年4月他发现公司股东名册中并无自己的名字。

  法院查明,刘先生和张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8月6日,刘某交付现金5万元,张某当场出具了凭据,载明:收到刘先生入股金5万元。另查明,电脑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6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收据载明的内容,张某向刘先生收取的款项性质是入股金,故作为对价,刘先生应该在合理时间内获得相应股权。而现实情况是,无论是作为发起人设立新公司,还是从电脑公司受让股权,刘先生至今没有实现合同目的。

  从收款凭据的目的来看,刘先生成为公司股东。然而,张某收取出资款后的消极不作为使刘先生成为公司股东之合同目的落空,张某此举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相对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终止。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因张某违约行为致投资协议之目的不能实现,刘先生依法享有解除权,双方口头建立的投资合同解除,张某应返还出资款。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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