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情况(以下简称《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个司法解释总共18条,于2010年9月14日施行。
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法院应受理
司法解释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一调”是指,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一裁”是指,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两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为严格规范这一制度的运用,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进入审判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被挂靠单位将列为诉讼当事人
《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为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下岗人员与新单位有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企业在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为减员增效,让一些职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职工又到新的企业中找到了新的工作,那么这个职工在新的企业里面,与企业之间就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
单位也承担追索加班费相应举证责任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解释(三)》中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杜万华说,劳动者每天法定劳动时间是八小时,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后,可以加班。但加班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稳定劳动关系,司法解释规定,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许多问题未在立法层面得到明确
孙军工透露,全国法院2008年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收案29.55万件,较2007年增长95.3%;2009年收案31.86万件,同比增长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万件。
“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的变化,折射出社会形势的变化。”孙军工指出,从经济环境看,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压力。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劳动争议不仅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所涉法律规范虽多,但仍有许多问题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进一步明确,亟须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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