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9月14日讯 (记者刘云 通讯员李志龙 张华)市民孟某从未在某银行办理过信用卡,却因信用卡透支接到了该银行的起诉状。好在孟某通过笔迹鉴定确定信用卡申请表上并非他的签名,才没当上替罪羊。
2009年8月,某银行支行将市民孟某告到了槐荫区法院,称孟某透支该行信用卡款本息共计15000余元,要求他立即偿还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办案法官试图联系孟某,而银行提供的客户信息上的电话号码打不通,就连孟某的“工作单位”——— 本市某肿瘤防治研究院也查无此人。法官几经辗转终于找到孟某,向他送达了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孟某大喊冤枉。他称,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处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身份证复印件也不是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他的身份也不是某肿瘤防治院的工作人员,他从未向该银行申请并领取信用卡,更不可能透支15000元消费款。
2010年2月,槐荫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表上申请人处被告的个人签名进行文检鉴定,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结论,确定申请表上的申请人签名并非孟某所签,该案真相大白。近日,槐荫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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