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原董事长一审被判死缓
今天(14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人志及其妻子解亚玲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李人志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解亚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李人志原系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第十届委员,曾任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其妻解亚玲原系华亭煤业集团公司驻兰州办事处职员。李人志于2002年4月18日被任命担任国有控股企业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8月26日被任命担任国有控股企业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同年8月30日,被选举为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2003年至2009年5月期间,李人志利用其先后担任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及职员职务晋升、调整、调动等公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1次单独或通过其妻被告人解亚玲收受37个单位或个人所送的人民币、美元、欧元、房款、黄金、手表等合计人民币110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解亚玲参与共同受贿1次,参与数额人民币10万元。李人志、解亚玲在案发时,家庭实际财产为人民币2440万余元,除去合法所得和受贿金额外,其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数额为913万余元。(潘静 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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