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向用人单位追讨加班费,劳动者也要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没有买社保,而社保机构又无法补办的,劳动者可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公布实施,羊城晚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华南师大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周贤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步林等广东知名劳动法专家,对相关热点作贴身解读。
热点一:
平衡了劳资双方举证责任
《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这将大大减少追讨加班费方面的滥诉行为。”专家表示,按照原来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将由用人单位举证,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不利后果。结果,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出现争议时,无论是否加班都要追讨加班费,对于那些加班记录不全的企业可谓“一告一个准”。新的司法解释平衡了双方的举证责任,有助于推进和谐劳动关系。
热点二:
可通过法院追讨社保损失
《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专家解读说,单位没有买社保的争议,各地规定不一致,最后往往由社保经办机构处理,不能补办后怎么办规定也不明确,纠纷很多。新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在无法补办的情况下,要求法院明确判决用人单位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使职工权益更有保障,并将强化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的意识。
热点三:
加付赔偿金保障渠道增加
《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不支付加班费等,要按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但需要由劳动执法部门来责令其支付。新的规定明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了快速进入仲裁司法程序的渠道,有助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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