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完善侦查监督,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在认识观念上,要把单一监督观转变为多元监督观,把阶段监督观转变为全程监督观。要把侦查监督从侦查阶段扩展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第二,在司法体制和司法权力的配置上,要强化公安的侦查能力,弱化公安的侦查权力;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弱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配合”。第三,在检察机关内部,要树立侦查监督的大概念,一方面要重视侦查监督部门的专门工作,发挥他们侦查监督“主力”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发挥其他部门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的作用。第四,在侦查结构上,要弱化侦查机关的权力,强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充分发挥他们在侦查监督中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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