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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启示疑罪必须从无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认为,近年来刑事错案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反思赵作海案等错案,可总结以下四个经验:一是必须坚持控审分离原则。控审分离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国家司法机关内部有明确的分工,有利于强化国家追诉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诉的质量;更主要的在于使审判机关中立化,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二是疑罪应坚决从无。应当注意到,很多地方在操作上总是“疑罪从轻”。具体表现为死刑案件倾向于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在证据不足案情存有疑问时,退而求其次作死缓或有期徒刑判决。我认为,不管是死刑案件还是普通案件,只要判决有罪就应该执行严格的证据标准。三是侦查讯问过程最容易出问题。刑讯逼供问题仍然是我国通向现代文明司法的桎梏,侦查讯问仍然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在已经实施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必须做到只能在法定场所讯问。四是必须要坚持错案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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