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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局长一地任满5年必须交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04: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中共东莞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近日出台

  核心提示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副秘书长,市纪委常委,以及市直副处级单位领导成员,一般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公安分局局长在同一镇(街)任满5年的,必须交流;镇(街)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能同时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这一系列要求,源自一份刚刚出台的《中共东莞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目前已经正式印发至东莞市各镇街、市直各单位以及中央和省驻莞单位。

  记者了解到,处级领导干部、镇(街)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直单位和镇(街)机关的中层干部,成为此次大交流的重点。

  □ 文/记者韦星

  特别提醒:

  不得借干部交流

  突击提拔或打击干部

  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东莞市委特别提醒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或打击干部。

  而任何地方和单位,也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干部也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东莞市委强调,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将严肃处理。

  1

  谁将被交流?

  此次交流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其中,将重点抓好以下人员的交流:市直正处级单位正、副职领导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的处级领导干部,市直副处级单位领导成员;镇(街)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市直单位和镇(街)机关中层干部。

  2

  交流如何进行?

  市直正处级单位、副处级单位领导成员:

  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可进行交流。正职领导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

  副职领导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8年,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应当交流;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分管相同工作满5年,特别是分管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领导成员,应当调整分工。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副秘书长,市纪委常委,以及市直副处级单位领导成员,一般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分管相同工作满5年,特别是分管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领导成员,应当调整分工。

  镇(街)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镇(街)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在同一镇(街)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可进行交流;满6年的,必须交流。

  其他领导成员,分管相同工作满5年,特别是分管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应当调整分工,其中任公安分局局长满5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市直单位和镇(街)机关中层干部:

  市直单位和镇(街)机关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轮岗。中层以下干部,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5年的,也应当有计划地安排轮岗。

  市直单位中层正职,在同一单位任中层正职满7年,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干部,以及市管副职后备干部和其他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应有计划地进行跨部门跨单位平级交流以及系统内纵向、横向平级交流。

  此外,今后一个阶段,东莞将重点推进市直单位和镇(街道)之间双向挂职和学习锻炼工作,通过培养交流的形式来提升干部。

  3

  什么干部

  可不交流?

  同一市直单位正、副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正、副职领导成员同时符合必须交流条件的,一般先交流正职,副职再适时进行交流。同一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成员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1/3。

  此外,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科级干部年龄在45岁以上的;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但尚未作出结论的等。

  4

  回避性交流,

  都涉及到谁?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的。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该领导干部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的。

  镇(街)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能同时在本人成长地任职;镇(街)纪委书记、公安分局长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的,一般应当交流。

  专家点评

  干部交流要

  强化依法

  行政意识

  王学敏(东莞市委党校行政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市委党校副教授)

  此次文件的出台,在东莞历史上,确实比较罕见,可带来三方面影响。

  第一,可让干部了解不同工作,培养综合性干部。

  第二,交流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些小团体、小帮派。

  第三,通过交流,可以起到创新作用。因为在交流中,新的领导可以带来新的思维,新的下属也可以触动原有领导,起到上下互动、拓展思路以及创新的作用。

  同时,王学敏提醒,大交流中,要预防“来一次领导,砍一次树”的现象,一定要确保政策、规划等延续性和科学的执行,以免造成重复建设,带来资源浪费。

  “当然,主要还是监督机制要跟上。”王学敏说,最根本的就是,要增强官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比如日本经常换首相,但还是能保持工作的延续性,说明人家有比较强的依法行政理念。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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