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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伟:司法需要多一点冷静和沉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07:18  法制日报

  严格执行刑事证明标准,能够在“群情激奋”和一片“严打”声中,坚守司法的理性和正义底线,防止“司法冒进”。

  对于此案到底应该如何定罪,这对肇事司机处罚的结果影响极大。比如,若以“故意杀人罪”认定,由于案件具有“反复碾轧”和逃跑等情节,那个司机可能依法会被处以死刑;如属“交通肇事罪”,即使具有事后逃逸的情形,因为难以确证“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也不过是7年有期徒刑;如直接定性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事发居民小区之内,并非道路交通法管涉范围),那最高刑同样只有7年有期徒刑。

  作为法律人,当面对“群情激奋”的事件发生时,我们更需要不断地提醒自己,这虽然已经成为媒体广为报道的社会“公共事件”,但它最终要回归到法治的判断,需要我们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用确定的事实证据去说话,以司法的理性去决断。

  我注意到,出现对这一事件不同定性的观点,其实都是观察者、评论员基于“不同”的事实材料所作的判断,而这些“事实”又随着媒体不断披露的“案件细节”而“丰富”和变化着。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罪以及究竟构成什么罪,永远都必须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契合点”,而其前提则是固定“事实”。但所谓“案件事实”,永远不会是媒体先期报道的那个“新闻事实”,必须是在法庭上,依照严格的刑事程序、规则,由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并经控辩双方相互质证,最终又获得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刑事定罪的证据在判断标准上不同于民事案件,依法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经验告诉我们,要证明一起“争议案件”的客观事实尤其是被告的犯罪动机和故意存在,向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严格执行刑事证明标准,则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也能够在“群情激奋”和一片“严打”声中,坚守司法的理性和正义底线,防止“司法冒进”。

  因此,面对惨案的发生,我们可以去同情、去义愤、去谴责,这也是一种权利和自由,但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则更应当坚守“让证据去说话”的原则,保持清醒和理智,使司法机关能在不受“情绪”和“压力”不当影响的环境下,客观、理性地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罪罚相当的公正裁决。这或许正是一个成熟法治社会所需要的那份冷静和沉着,也是对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真正必须的尊重。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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