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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新规10月1日起执行

  近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调整我市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时点,自2010年10月1日起,业主须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也将进行调整: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通知》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长沙市将正式实施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将我市原有的“按购房款的2%至3%交存”的标准调整为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交存。《通知》还指出,新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不再进行调整;已打印缴款通知单而未缴款的,按新标准交存物业维修资金。调整后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单位:元/㎡)为:别墅200元;毛坯房根据有无电梯分为75~120元;精装房根据有无电梯分为65~110元;经济适用房根据有无电梯分为60~100元,地下独立车库是80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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