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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司法解释”成为职工维权的利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14:21  半岛网

  文/雷钟哲

  

  在我看来,这部司法解释实在是“应时而生”,非但如此,它的出台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我们知道,如今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在数量上大幅飙升,仅今年1月至8月,全国法院共新收劳动争议案件20.74万件。这是因为,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逐利润的单一目的,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意执行政策,甚至有意或者恶意规避法律,使非法用工及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新生代劳动者大量进入职场,成了劳动的主力大军,而他们最最显著的特征,是比他们的父辈更有文化、更有维护权利的自觉,因而也更加“较真”,不愿对权益受损的事情容忍默认、逆来顺受,也不再推崇阿Q式的精神胜利法,随便找一个转移情绪的借口,在那里自慰自乐,这就客观上增加了诉讼的频次。另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的难易程度,也较从前愈加复杂。其中一些社会敏感度较高而法律依据有又不甚明确的矛盾,现在也扑面而来,使得案件处理的难度大大增加,不那么容易“忽悠”。因此,亟需“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加以引导。比如,现实劳动结构中大量存在的“隐蔽性雇用关系”,即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通过隐藏、扭曲雇佣关系的方式,限制以至削弱法律的保护功能。它常以某种法律外壳加以掩盖的手法,或者赋予另一种使工人获得更少保护的工作形式出现。显然,“隐蔽雇佣”的目的,就在于逃避提供法定的社会保障,并逃避劳动法规的管辖。这样的纠纷一旦出现,原告往往找不到谁是被告。例如08年盛某被威莱日化(威露士)招聘为销售人员,在北京方庄家乐福专柜销售威露士产品,一年后因怀孕遭到辞退。09年6月,盛某申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以盛某与家乐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盛某请求。这样一来,虽然有大量侵权的事实存在,超市却一次次化险为夷免于追责。现在,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人民法院发现仲裁单位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判其承担相应责任。这就为案件的审理,指出了明晰的路径。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关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表述得更加清晰。内退人员,包括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而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就无疑说明,那些再想以“劳务合同”冒充“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就不能玩弄文字游戏糊弄劳动者了,就要为违规“买单”了。还有,你不为劳动者足额支付加班费,不再单由劳动者提供证据,用人单位也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从这点上说,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会成为破解劳动争议难题的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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