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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业主”筹备业主大会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15:14  新民晚报

  目前,本市共有住宅小区10870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占小区总量的72%。昨天,《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正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分组审议,其中,行政职能部门、居委会等“非业主”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问题,颇具争议。

  从法理上说不通

  现行物管法规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完全由业主代表组成。但在现实中,一些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难,运作不规范,部分业委会成员滥用权利损害业主利益。为此,修订草案提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房管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成员组成;同时,为保障业主自治和自我管理的权利,筹备组中业主代表须高于总人数的1/2。

  这一规定在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时,遭到质疑。“政府对小区物业管理原本就负有监管职责,好比裁判员;如今,裁判员又要做运动员,行吗?”市人大代表、君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钱丽萍说,行政权力直接参与业主自治管理,法理上说不通,实践中也难免出现“权力的滥用”——行政职能部门要做好“裁判员”,而不是去当“运动员”。

  居委会不堪负担

  居委会是一个区域内的群众自治组织,当然对小区业委会具有监督、指导义务,但这是否意味着居委会一定要参与筹备业主大会?

  “实际上,立法调研表明居委会不堪负担。”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甘忠泽说,以长宁区江苏街道为例,辖区内33个居委会管77个小区,平均1个居委会管2个半小区,筹备一个业主大会平均耗时3个季度,业委会3年改选一次——如此频率,居委会根本没有精力。“从目前的组织架构、人员结构来看,让居委会直接参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组建和运作,能行吗?”甘忠泽问。

  能否设个“监事会”

  为此,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在审议意见报告提出:引导业主在法律框架内自我管理,而不应该过多依靠行政干预。审议意见报告建议:

  ■ 在修订草案第13条有关筹备组组成的规定中,适当增加业主代表比例,同时对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推荐产生的业主代表,增设公示程序,并明确业主对筹备组成员资格提出异议时的应对措施。

  ■ 将修订草案第20条第二款有关“业委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召开”的规定,修改为“应业主的要求,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同时明确组织召开的程序”。

  在这些建议之外,另一个设想是:小区除了业委会,能否有个处于“第三方”的“监事会”?

  “让居委会参与监事会,对小区事务不必亲历亲为,也能实现对业委会的指导、监督,以此克服小区管理中的弊病,又有可操作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言文建议。

  据悉,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还将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询社会意见。本报记者 姚丽萍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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