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国务院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9月13日至16日,记者跟随有关部门探访了河池、百色两市的4家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
9月13日,记者来到河池市环江县驯乐乡的环江县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简称朝阳煤矿)采访。
检查人员突然到访时,朝阳煤矿的矿长以及分管生产、技术、水电、安全的4名副矿长都在办公室。记者问他们为什么没有与矿工同时下井,他们表示,已有矿领导跟班下井了,当时下井的是覃能悦。记者在办公室走廊上悬挂的出勤表上,也看到了覃能悦的工作牌挂在“下井”一栏里。但是,覃能悦并不属于矿长、副矿长之列。
这几名矿领导表示,由于平常地面工作繁忙,矿长和几名副矿长不可能下井监督,为此,“23号文刚一下发,我们就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让他们轮流跟班下井。下井基本上以他们为主,实在轮不过来再轮副矿长和矿长。”
他们还一再强调,这7人提拔为矿长助理后,待遇也提高了,并且全部脱产,主要是跟班盯岗。他们都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这种做法应该与23号文不冲突,人手不够,只能这样处理。”
记者了解到,8月25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中对“矿领导”是这样描述的:“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矿长(总裁、总经理)、副矿长(副总裁、副总经理),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显然,未包含“矿长助理”这一职务。
矿长助理到底属不属于“矿领导”这个范围,尚未有定论。但在23号文刚下发时,有业内人士就提出:想要将23号文真正落实到实处,必须“三防”,其中之一要“防‘假领导’下井,‘真领导’不下井”,即有的矿山可能将一些普通员工或中层干部挂名为“矿领导”,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只负责“下井与矿工一起劳动”,不负责矿上任何行政工作。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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