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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代表建议不能满足于“基本满意”

  近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率领督查组来到该省教育厅,督查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督查组成员刚落座,省教育厅负责人就开门见山:“97件建议都已按照要求办理完毕,除一件不满意已重新办理,其他的人大代表均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对承办“大户”建议办理情况上门督查,这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创新代表建议督办方式的一项探索性举措。从报道中可见,安徽省教育厅办理代表建议态度积极、成效明显。然而,笔者要说的是,建议办理部门不能满足于让代表“基本满意”。

  代表建议凝聚着代表的心血,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表示“基本满意”,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形:其一,对建议的办理大体满意,但对细枝末节不满意;其二,对建议办理工作不能说满意,也不能说不满意,于是就表示“基本满意”;其三,对于建议办理工作感到“不满意”,但碍于情面或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违心地表示“基本满意”。

  虽然第一种情形是主流,但后两种情形也并非个例。不论哪种情况,代表表示“基本满意”,而非“满意”,都说明承办部门的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作出“基本满意”的评价,说明承办部门至多是达到了最低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机关部门在测评中,总是有意无意地将“基本满意”上升到“满意”的层次,将“基本满意”与“满意”等同。殊不知,人大代表的一些不满意的意见,在“基本满意”的测评结果中是难以表达的,承办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做“有心人”是看不见的。如果建议办理不彻底,一些问题长期悬而不决,不仅浪费了权力资源,也影响人大的公信力。止步于“基本满意”,就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短板”在哪里,任其发展,就会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又何谈改进工作,提高效能?

  对于代表建议的办理,承办部门既要从评议中读出成绩,也要读出沉甸甸的责任。建议各地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上门“查卷”,推动建议办理从“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对于代表表示“不满意”的,要下力气跟踪督察,穷追不舍。同时,公开晒一晒、理一理代表作出“基本满意”评价的代表建议,向表示“基本满意”的人大代表逐一征求意见,并作深入调研,刨根问底,查明原因,积极寻求对策,促使承办部门由点及面的反思。如此,方能确保代表的各项建议真正落到实处,推动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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