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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具体构建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在抓好抗诉工作这一民行检察监督中心任务的同时,要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调查违法行为、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书等监督方式,形成多种监督方式并举的民行检察新模式。这一要求体现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鲜明特色和内在规律,为今后民行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意义

  坚持以抗诉为中心,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居中监督,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抗诉具有直接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效力,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最基本、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方式和手段。要充分体现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就必须始终坚持以抗诉为中心不放松。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监督格局,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效途径。当前,涉及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申诉、上访数量明显增多,需要监督的对象复杂多样,而单靠抗诉一种手段不可能监督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无法满足三项重点工作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出的新要求。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监督方式,就是要综合运用、有效衔接抗诉和非抗诉的监督方式,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整体效能,通过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和审判、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分析行政争议所反映的矛盾和原因,对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帮助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完善社会管理方式;通过监督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渎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充分运用非抗诉监督方式,是解决制约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发展体制性障碍的有效手段。“上级抗”的诉讼监督模式是使民行检察工作呈现“倒三角”局面,这就需要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为此要强化同级监督,引导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在做好提请抗诉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督促起诉等非抗诉工作,切实发挥基层院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基层民行检察工作从无所事事到大有作为的重大转变。

  ■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抗诉和其他监督手段的关系。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定的抗诉手段,切实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彰显民行监督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检察建议、调查违法行为等非抗诉手段在民行检察中便于同级监督、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等优势,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有效监督纠正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努力实现民行监督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处理好居中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就是要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充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分权,通过理性、平和的执法办案行为,依法监督纠正诉讼中的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审查案件、提出抗诉,一般应以当事人申诉作为前提和基础。但是,必须看到,民行检察监督同时承担着服务经济发展、维护人民权益的重大责任,当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时,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当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力的法律帮助时,检察机关要主动关注群众诉求,真心实意为民排忧解难,依法监督纠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用实际行动体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

  三要处理好全程监督与适时监督的关系。司法不公以及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可能产生于诉讼的任何阶段,只有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全程监督,才能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行使。同时,民行检察监督既要及时纠正已经发生的错误和违法情形,又要防患于未然;既要做好对生效裁判的监督,又要注重对诉讼过程的监督。在把监督触角延伸到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全过程的同时,必须注重兼顾监督的时效性,在民事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措施,适时开展监督,正确履行好监督职能。

  ■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具体要求

  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必须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律,既要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又要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理性监督,保证法律监督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要切实转变监督理念。一方面,要准确把握法律监督的实质,摒弃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统一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认识,转变民行检察监督只能是抗诉、民行检察监督是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等错误认识;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民行检察并不是无所不能、面面俱到、没有边际和范围的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坚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把有限的监督资源用在严重司法不公、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上。

  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建立“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云南省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在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工作中实行一体化办案制度的规定》,强化上下级院领导关系,通过交办、转办、提办、督办等方式,整合检察资源,有效解决民行办案“倒三角”难题。二是建立外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做好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案件的跟踪监督,积极探索开展对民事执行、调解的监督,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民行工作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探索建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约机制。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来抓,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坚持贯彻落实“检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执法透明度,努力做到客观、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要加强程序违法监督。民行检察监督是对公权力的居中监督,其意义不仅在于纠错,同时还有保障功能。民行检察监督包含对实体公正的监督和程序公正的监督两个方面。实体监督主要是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在程序监督方面,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再审程序上增设了诸多程序性事由,使独立的程序监督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要通过诉讼程序的参与,采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书等方式,及时监督纠正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违法、渎职行为,将审判机关在诉讼中的程序瑕疵消除在诉讼结果最终确定之前,通过程序监督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

  要夯实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一步明确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职责,完善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将工作重点调整到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上来。上级院要着眼于工作任务和工作重心,在办理抗诉案件的同时,下大力气加强对下工作指导。云南省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对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挂钩联系指导规定》等文件,将进一步明确基层院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范围、方式等,加强对基层民行工作的指导。基层院要注意发现和拓展案源,在认真做好民事行政申诉受理、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工作的同时,探索开展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对诉讼违法行为调查等工作,逐步形成各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最终确立民行检察工作新的发展模式,推动民行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新进展。(作者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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