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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如何常态化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但也有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不强。有的当选代表后从未提过一件议案、建议,其作用仅仅停留在“举举手、画画圈”上;有的除勉强参加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之外,基本不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代表活动;有的代表凭借代表身份捞取政治资本和经济利益,甚至有个别人把代表职务当做护身符,遮饰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威信,削弱了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定权力的效力。

  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代表的自身素养和法律水平外,还必须依法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通过监督来保证他们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人大代表接受监督,是有法可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更是将“对代表的监督”作为专章规定。根据“由谁产生,向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原则,直接选举产生的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其他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都受托于人民群众,都必须对人民群众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笔者认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包括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是否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反映群众要求;在闭会期间是否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活动;是否经常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督促解决社会难点问题和群众困难。二是代表的个人品德行为,如是否遵纪守法、公正清廉。

  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监督制度,比如建立“人大代表公示制”。据了解,不少地方已经探索将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姓名和联系电话公之于众,让选民清楚地知道谁是自己的代言人,方便群众反映问题,也提醒人大代表要时时处处为人民服务,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加强代表工作情况的信息反馈,代表的出席会议、参加视察、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和建议等情况,都必须及时向所在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反馈,还可以分阶段开展代表述职活动,让代表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务情况,接受选民评议。

  再比如,建立“代表辞职”制度,对那些发现自己不适应或不能胜任代表职务的、未调离本辖区而工作岗位有变动且新岗位对执行代表职务有诸多不便等情形的人大代表,应该允许其申请辞去代表职务,终止其代表资格。而对那些通过监督发现的选民意见大,甚至有违法行为的代表,要敢于“开刀”,必要时可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笔者相信,实施以上机制,可以让代表时时刻刻都置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督促他们做称职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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