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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的法典梦

  人物名片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新中国成立之初,迫切需要法律人才。1951年,江平被派往苏联留学,成为国家首批12位法律学子之一。1956年,江平以优异的成绩提前一年毕业回来,未料赶上“反右”、“文革”,颠沛流离大半个中国。

  1978年后改革开放时,江平已48岁,将近知天命之年。当时“百废待兴”,社会对法治的重新认识,为江平参与立法提供了舞台。

  “把关”民法通则

  江平真正参与立法工作,是从民法通则起草开始。

  1982年5月,新中国第三次民法典起草被叫停。江平回忆说:“彭真同志当时提出,民法典起草工作由‘批发’改为‘零售’,即先制定单行法,待单行法完善后再制定民法典。”民法典难产,但民法通则顺利地开始了起草工作。

  按照当时立法机关的工作思路,任何立法都要搞“三结合”,即立法机构、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和专家学者相结合。

  民法通则是一部与日常民事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也是1978年之后中国第一部真正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各方面关注度很高。但起草过程中争议颇多,诸如框架、名称、调整范围乃至每一个具体条款,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为厘清这些争议,被称为“四大名旦”的江平、魏振瀛、王家福、佟柔都作为顾问献计献策。江平回忆说:“那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力量已经壮大,有了一些很有经验的民事单行法起草负责人,加之有了民法典草案的基础,法工委直接起草了民法通则草案。而在起草过程中,法工委把我们几个请来,主要想让我们起把关的作用。”所谓把关的作用,按照江平的理解,就是让法工委起草出来的民法通则草案符合基本的法理和常识,“民法是一门科学,世界上有一些传统的基本内容和制度,如果中国的民法通则跟这些传统不一样,甚至大相径庭,那么可能会在国际上造成不好的影响。”当然专家还有另外一个任务,就是保证民法通则草案的质量。

  这部民法通则草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审议时,江平还被邀请专门到会,负责解答相关的疑问。

  从幕后走向前台

  1988年3月,江平开始担任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七届全国人大的五年任期内,江平活跃在中国立法的前台。这五年中,一些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出台了。

  1980年代中叶,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陶希晋提出建立“新六法体系”的设想。按照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王汉斌的要求,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由江平担任组长、陶希晋直接领导,具体工作及经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

  依据工作的进展和难易程度,参照制定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经验,江平及时确定工作方案,提出了“先程序,后实体”的思路,使得行政诉讼法立法进入快车道。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样一部破天荒的法典,竟然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就被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其立法速度之快和效率之高,是少有的。”江平说。

  七届全国人大期间,江平参与的另一个重要立法是民事诉讼法的“转正”。当时,各方面争议颇多,比如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债务的清偿顺序是,银行的债权要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执行。这个规定,对于平等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不利。曾经在银行工作的委员力主这条规定继续有效。但法律委员会力主所有债权人债权都受到平等保护。为解决问题,江平专门求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柴发邦教授。柴发邦查阅不少文献后提供的资料支持了法律委员会的立场,也使得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平等的保护。

  著作权法是七届全国人大的又一项重要立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江平回忆说,当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反动、淫秽作品有没有著作权。而这些问题的实质,又是何谓反动、何谓淫秽。“我记得会上有委员问道,这个‘反动’,究竟是根据一个人的身份来定,还是根据一个人的言行来定?比如李宗仁,他原来是反动的,后来他又回归大陆了,又变成不反动的了,那么他的著作权怎么确定?”江平说:“在个别地方,连《红楼梦》也被定义为淫秽作品。”江平和同事们翻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955年11月8日通过的《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终于找到了解决之策,将“反动淫秽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改成了“依照法律应该禁止的,不享有著作权”。

  这五年里,江平还亲历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订、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起草、新闻法的起草等重大立法事件。其中,江平印象最深的是监督法草案。江平介绍说,在最早的监督法草案中,设想的宪法监督的模式可以有三种:第一种,在中国既有的法院体系中,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第二种,在全国人大设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级的宪法委员会;第三种,就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委员会。当时认为比较可行的是第三种方案。但经过长达近20年的讨论,2006年监督法通过,没有采用第三种方案。江平将这一段历史称之为“监督法的瘦身”。

  1993年之后,江平卸任全国人大的职务,但并未退出立法舞台。作为中国最重要的民法学者之一,江平积极投身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江平应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托,率领自己的学生起草信托法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部法律在2001年才正式颁布。

  民法典还是未竟的梦想

  1998年间,江平、王家福等民法专家受到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约见。这次约见,唯一的话题就是重提民法典。

  “会上,王汉斌同志深情地说,下届人大他就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了,在行将离开立法领导岗位时,最让他感到遗憾的,就是民法典的起草没有完成。”江平回忆说,“王汉斌说,当初彭真同志决定改‘批发’为‘零售’,暂停民法典起草先搞单行法,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我们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基本的制度也陆续建立,单行法也已经大体都有了,应该是认真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时候了。”

  根据这次座谈会上的安排,随后,一个由江平和王家福牵头组成的非人大任命的“民事立法工作组”成立了,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949年后的第四次民法典起草,正式上路。

  江平说,大家讨论后,一致认为民法典的起草应采取分步单行立法,然后汇总为法典的做法;而分步单行立法,也应采取先分则、后总则,先易后难的方法。

  “再具体点说,民事立法工作组确定的民法典起草步骤是这样的:1999年3月完成合同法;从1998年开始到大约2003年的四五年中,争取通过物权法;到2010年完成中国民法典。”江平坦承,“按照这个‘三步走’的战略,合同法的起草就排在第一步,物权法排在第二步,至于这以后再制定哪部法,当时的思路并不清晰,实际的想法是视情况再说。”

  合同法的制定非常必要,起草过程也非常顺利。当时,中国与美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接近完成,“入世”在即,中国亟须一部统一的合同法。由于此前已经有三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实施,积累了大量经验,合同法与意识形态关联甚少,再加上举国法学教学科研机构的参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合同法顺利通过。

  接下来,物权法的制定则一波三折。根据工作组的安排,1999年开始,梁慧星教授负责起草物权法(专家建议稿)。10月份,“梁版”专家建议稿出台,随后,王利明组织力量拿出“王版”专家建议稿。在此两稿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01年形成官方的征求意见稿。

  但此后,物权法的起草暂时被搁置。原因是制定民法典又被提到了全国人大议事日程。立法界、学界的注意力又集中到民法典的起草上。此前江平等商定的“三步走”的立法思路,被搁置了。2002年12月23日,民法典草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但各方面对草案批评甚多,制定民法典的尝试又一次中止,江平等人又重新把精力放在物权法上。

  当时,人们曾乐观地预计物权法有望在2005年3月通过。但事实上,停停进进的物权法制定过程,远没有想像的顺利。2004年10月,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2005年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各种意见铺天盖地,其中不乏尖锐的反对意见。

  “对物权法草案的指责,表明一些人对改革的不满,已经超越了立法层面。”江平说,这与1986年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迟到的情形很像。所有权问题涉及各方的根本利益,最根本的出路是找到一个各方利益平衡点。江平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开讲座,立场鲜明地表达了对物权法的支持,并对各方面疑惑的一些问题作出了令人信服的解答。此后,在改革开放大论争的背景下,中央领导重申“改革不可动摇”,延宕两年之后,物权法才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此时,江平很乐观地说,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民法典的制定指日可待。可是,江平毕竟80岁了,他忍不住慨叹:“建国已经60年了,我们仍然拿不出一部民法典,不能不说是我们学民法的人愧对历史、愧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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