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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量刑建议:一年197件 九成被采纳

  编者按:从今年10月1日起,《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改革即将进入全国试行阶段。事实上,许多地方已为此进行了积极探索。

  2009年6月,在四川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眉山市检察院、法院等单位的支持下,彭山县检察院与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量刑建议和量刑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探索推进庭审量刑建议程序。

  时隔一年,《规定》落实的成效如何?近日,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朱晚林与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走进彭山县检察院、法院,了解《规定》实施情况。

  出台《规定》:防治“量刑不均”

  “在《规定》出台以前,法院同罪不同判、适用轻缓刑的情况较多,社会反响强烈。”全国人大代表、眉山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夏绩恩告诉记者,2007年底,彭山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对2006年、2007年刑事判决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适用轻缓刑的占全部案件的50%以上,量刑畸轻、偏轻的案件占10%以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纪桦对此也有同感:“量刑缺乏一种外部力量制约,单凭法官裁量,难免裁量幅度不一,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为解决这一问题,2008年上半年,彭山县检察院以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案件3件6人,均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全部被中级法院依法改判。

  但是,“抗诉”毕竟是一种事后监督,远非治“本”之策,能不能建立一种既节约司法资源又能起到监督作用的制度机制?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该院在2008年上半年出台了《关于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规定》等制度,开始“试水”量刑建议。据统计,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该院共对70名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其中,对63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采纳率达90%,效果良好。

  “量刑建议有利于促进量刑公开公正,有效规范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利于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彭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伍绍明对该院的“试水”予以肯定。

  为进一步深化量刑建议工作,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2009年上半年,该院积极与县法院沟通协调,就量刑建议、量刑审理程序的相关内容等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在眉山市检察院的推动和协调下,四川大学法学院派出3名法学教授参与了该院有关量刑建议相关规定文本的起草工作。历时3个月,5易其稿后,2009年6月,彭山县检察院、法院会签了《规定》。

  庭审改革:单设量刑程序

  2009年5月,犯罪嫌疑人卢某在彭山县某建筑工地因与工友发生矛盾,将工友腹部打伤,经鉴定为重伤。同年8月27日,被告人卢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在彭山县法院公开审理。

  此案是《规定》实施后审理的第一个公诉案件,也是四川省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的一次示范庭,张晓勇率省院公诉处负责人现场旁听指导,该省法官、有关专家、学者共计1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当涉嫌故意伤害的定罪程序结束之后,主审法官随即宣布“进入量刑审理程序”,允许控辩双方就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在辩论中,该案公诉人提出,该院关于卢某的《社会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不应适用缓刑。公诉人建议:卢某有劳动教养劣迹,应增加基准刑7%;使用凶器,应增加基准刑5%;有坦白情节,应减少基准刑5%;被害人有过错,应减少基准刑10%……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经过审理,彭县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四年。卢某当庭表示不再上诉。回到看守所后,卢某对看守所民警和其他在押人员表示,此次庭审量刑公开、判决公正。该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家属也认为量刑完全“摆在桌面上”,庭审公正,对判决结果表示服气。

  “《规定》明确将法庭审理程序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在量刑程序中规定了量刑事实的调查与质证程序、量刑辩论程序。”彭山县检察院检察长高茜认为,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检察院对法院的量刑进行有效的监督,又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量刑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从程序上保证了量刑“在阳光下进行”。

  代表、委员、专家们也对这一程序赞赏有加。眉山市人大代表、市政法委书记杨勇认为:“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使量刑更加公开透明,可以提高案件质量,降低当事人因对量刑不满引发的上访。”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四川省人大代表阳运奎说,“将量刑建议纳入庭审程序,让公诉人、律师、被告人就量刑问题公开质证辩论,法官在激烈的量刑辩论中充分考虑各方意见,这样的量刑更公正、更透明!”

  人民监督员、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平认为,该程序的设置有利于增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促使侦查人员迅速固定、全面规范地收集证据。

  努力方向:拟对附加刑提出量刑建议

  在卢某一案中,彭山县检察院试行的量刑建议引入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社会调查报告》载明:被告人卢某生活上比较懒散,养成了酗酒的不良习气,且酒后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情绪,其2001年被劳动教养以及本案的发生,与其酒后情绪失控均有一定关系。鉴于此,公诉方建议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彭山县检察院公诉科长李鸿告诉记者,这是该院在《规定》出台后所作出的一项创新,也是以往刑事案件办理中没有的,“在庭审中,调查报告成为指控被告人卢某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证据,公诉人在庭审中予以宣读,同时出具相关证据证明报告的真实性。如此一来,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就有了客观性。”

  据李鸿介绍,《规定》明确了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量刑建议的种类、适用案件的类型以及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等。《规定》要求,判决书应当载明量刑审理情况,写明各方的量刑意见采纳情况,依法阐明法院的意见和理由等。《规定》还要求,法院应当写出《量刑审理报告》,并入卷备查,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将《量刑建议书》提交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有权予以纠正等。

  对此,人民监督员、成都电子科大法律系主任吴卫军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最终是否被法院采纳,关系到各方公信力,这就要求各方全面掌握案情,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建议能更多地采纳。

  高茜告诉记者:“试行庭审量刑建议程序的空间很大,目前试行的庭审量刑建议主要是针对主刑而言的,对附加刑提出量刑建议尚做得不够,下一步将就此进行规范。”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邓川对该院的试点工作充分肯定:“试行庭审量刑建议程序还有很多工作可做,期待彭山县检察院继续探索实践,使法律监督更加深入、全面,为全省提供更多新鲜有益的经验。”

  《规定》出台一年了,落实得如何呢?据高茜介绍,该院从2008年7月试行量刑建议以来,共提出量刑建议197件297人,被法院采纳178件269人,采纳率为90%,判处实刑率上升10%,上诉率下降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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