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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半小时,提出意见20条

  9月16日下午,细雨绵绵。对严重缺水的北京来说,每一场雨都显得格外珍贵。此时,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已进入分组审议阶段。在常委会的三个会议室里,委员和代表们分别就如何通过立法缓解水资源严重短缺、污染等问题热烈讨论着《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下称草案)。

  “企业超标排放后怎么办?现在还没有一种严格的监测体系能立即监测出企业是否超标超量排放,所以,发现一起,就要严惩一起。前一稿规定‘发现一次,按排放一年进行处罚’,吸收的是重庆和浙江的经验。遗憾的是,几轮讨论下来,这条被拿掉了。”说完这番话,刘维林委员停顿了一下。

  张引委员解释了拿掉这一条的原因:“讨论的时候,大家认为,作为上位法,国家的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没有这样的规定,考虑到不能超越上位法就给删了。”。

  “实际上重庆和浙江已经这样做了。况且北京市的这次立法是创设性的,法规的名称是《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而不是实施细则。也就是说,法规应该更能体现北京的特色,尤其在缓解北京水资源紧张、治理水污染方面,要管用、要有效。”刘维林补充说。

  听了刘维林的补充意见,赵义委员按亮了话筒开关:“草案规定了18条法律责任,规定之严之多,是少有的。但是,对于恶意排污的行为,目前最高处罚是10万元,相对于北京水资源的紧迫状况,确实还够不上非常严厉。怎么解决好‘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还需要好好研究。”

  陈吉宁委员指着条例第六十八条说起了“再生水”的利用问题。他认为,北京的水资源越紧张,污水资源化就越显得重要。这里规定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用水,“可是什么叫优先,‘严格限制’的程序和机制保障又是什么?如果没有细则或具体规定,这就是空话”。

  “后面也有这个问题。”刘维林接过了话茬说:“草案规定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具备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条件的,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但是条文对‘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没有说明,如果政府部门不首先承担起推广使用再生水的责任,使它具备条件,再生水的推广使用会非常缓慢。”

  “还有,对有些行业、领域推广使用再生水,法规可以规定得更明确些。比如洗车、洗浴、饭店以及居民区冲厕用水等,可以强制要求使用再生水。”不少委员和代表表示,要让条例真正发挥作用,就要规定更加严格的罚责,更加明确的措施,现在的法规与立法初衷还有差距。

  经过两个半小时的讨论,委员和代表对草案提出20条修改建议。据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透露,这种情况是前所未有的。

  审议如此“细抠”的原因在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审议程序有所改进。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法规案的二次审议由全体会议改为分组会议。会后,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对审议意见逐项研究和整理,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审议。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表示,这样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民主,充分审议法规案,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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