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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补助标准下月起提高10%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0日02:02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记者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部分优抚人员的补助标准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省民政厅有关人士表示,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调整,目前苏南及部分苏中地区的优抚对象补助标准高于“国标”,而苏北地区也已“达标”。

  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戚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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