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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部门规范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0日03:04  北京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记者 江国成)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9日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通知》强调,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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