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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将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0日03:04  北京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记者 王优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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