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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等下月起提高抚恤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0日04:1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陈荞)昨天,民政部、财政部发通知称,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均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所有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民政部介绍,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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