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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速路车辆救援行为 拖车别想漫天要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0日05:02  半岛网

  针对近年来部分地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指定社会机构实施救援并收取高额费用等问题,9月19日,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特别指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且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9月19日下午,记者以一辆轿车在济青高速公路上“趴窝”为由,先是拨打电话96586联系了青岛市高速公路服务部门,虽然此电话语音提示中有高速救援一项服务,但是对方接了电话后告诉记者,目前从青岛到黄岛地区的高速公路路段救援服务是由交警负责的,并给了记者一个交警部门的电话66572210。

  记者只好再拨打这个交警部门的电话,接电话的交警又给了记者一个固定电话号码,让记者直接联系拖车公司,并且表示目前只有这一家拖车公司。记者又打通了交警提供的拖车公司电话,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问清了车型以后,报价说“起步费220元,一公里10块钱,给拖到最近的收费站。”

  救援投诉居高不下

  记者日前将此事反映给市物价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还算是好的,有的企业收取施救费甚至每次高达600元至1200元不等。”记者从青岛市物价局采访了解到,在刚刚披露的青岛市8月份价格举报分析中,车辆施救收费偏高的问题不仅位居投诉的前2名,而且已经保持好几个月了。“在高速公路被交通管理部门查扣的超载、超限车辆和交通肇事车辆,直接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某个企业进行施救,由于施救企业处于垄断地位,而被施救者处于弱势,导致施救企业随口要价。”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表示。

  不得再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针对类似这种情况,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通知》规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

  同时,《通知》强调各地要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收费将清理,项目要规范

  记者了解到,《通知》出台后,相关部门还将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同时,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应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

  记者 王川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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