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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0日07:24  法制日报

  □交警拖移违章车辆不得收费

  □不得强行拖移事故车辆到指定场所维修

  □对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

  本报北京9月19日讯记者李立国家发改委、交通部今天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近年来,部分地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指定社会机构实施救援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通知》规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应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救援和乱收费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罚。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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