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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持刀杀害前妻情妇一审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0日11:19  正义网

  正义网湖南9月20日电(通讯员朱中逊)近日,由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如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经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如高犯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何如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等四人经济损失共计228210.5元。

  现年48岁的被告人何如高出生于1962年9月,男,高中文化,系湖南省资兴市人。

  2009年11月1日,被害人方某(男、已婚)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纠缠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唐某(女,系被告人何如高的前妻,后又与被告人何如高同居),唐某均未予理睬。11月2日凌晨零时20分许,被害人方某来到唐某住房敲门,唐某与被告人何如高拒绝开门,但方某称如不开门就踢门闯入,被告人何如高则称如果方某敢踢门进来就是找死。双方争吵几句后,方某准备踢门进来,并开始数1-2-3,而此时被告人何如高则到厨房的壁柜里拿了一把三角刮刀握在手上。在方某将房门踢开冲进房内,被告人何如高左手将方某往外推,右手持刀朝方某左肩及左胸等部位连刺三刀,其中一刀刺伤左肺(为致命伤),方某受伤后倒在门口。见此情况,被告人何如高站在现场打电话向资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随后方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创伤性失血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如高在其前妻住房内遭遇被害人方某强行踢门入室时,不是冷静理智处置,而是手持三角刮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何如高在案发后能主动打电话投案自首且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害人方某强行踢门入室引发本案,方某的行为亦有过错。但因被告人何如高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人胡某(系被害人方某母亲、70岁)以及方妻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28210.5元应予以赔偿,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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