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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渎犯罪量刑标准不能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0日12:59  新闻晚报

  □游伟

  最高法院日前在海南三亚召开会议,部署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系统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据悉,此次试点规范量刑的罪名有15种,最高法院不仅发文确立了较为具体的刑罚适用原则、量刑方法、裁量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还设立了区别于犯罪事实和性质认定的独立量刑程序,控辩双方可以就案件量刑情节、刑罚轻重等刑罚裁量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和阐释理由。 (9月18日《新华每日电讯》)

  不过,笔者注意到,曾经备受民众关注也引起社会诸多评论的贪污、受贿、挪用、渎职等官员贪渎犯罪,却不在此次规范量刑的全面试点范围之内,令人感到意外和不安。

  事实上,近年来,官员犯罪处罚标准不一等现象颇为引人瞩目,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持续热议的话题。尤其是在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及其框架内,如何处置刚刚“达标”的犯罪官员,“积极退赃”对从轻量刑到底影响到何种程度,以及如何适用有期徒刑缓刑,甚至怎样掌握死刑适用的数额及情节标准等,已不仅是普通民众关心的问题,甚至成为审案法官以及法学界人士深感困惑的难题。而在此类案件中,“同案不同判”、各地量刑差异以及“重罪轻判”等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存在着,已经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加之官员贪渎犯罪的实际查处仍然不时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不多次下达相关“通知”、“意见”,要求各地审判机关必须严格执法,防止轻纵。而新近颁发的一个政策规范,就是专门针对公共食品安全的。它在要求严惩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强调必须严厉打击官员渎职,不能任意从轻发落。可见,规范对官员犯罪的具体量刑尺度,也已成为实际司法的迫切需要。

  我认为,在量刑不够规范统一的问题上,普通的侵犯财产和危害治安的犯罪,通常表现为司法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等因素起了主要的作用,通过明确具体标准和加强操作规范的方法即能得到改善。而在对待贪渎犯罪的问题上,除了目前立法上确实存在重罪宽幅度量刑标准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去加以明确和细化外,各地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所带来的“人为因素”影响,恐怕更加不容忽视。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是“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而针对官员贪渎的量刑规范化建设,应该说就更有必要、更具有紧迫性。它将有利于地方审判机关在现行体制构架模式下,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审判时“抗干扰”能力的提升,也有助于促进和建立官员贪渎犯罪的统一司法标准,便于法官严格依法裁量和实行审判监督。

  笔者以为,对贪腐行为的依法定罪和准确量刑,事关刑事司法领域中反腐败工作的成效,也是能否真正实现“从严治吏”政策思想的重要体现。因此,各级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有知难而进、敢于碰硬的勇气,应当及时将官员贪腐犯罪案件纳入量刑规范化的范围,迅速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以回应广大民众对反腐败的司法期待和要求。

  (作者系上海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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