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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五旬妇女硫酸泼“情敌” 被判14年9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0日13:3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东莞9月20日电(林如珍 秦岭)夏日的晚上,与往常一样,吴女士结束了文化广场的交谊舞活动,独自骑车回家,没想到一场飞来横祸降临了,尾随多时的张某,将一瓢硫酸泼向吴女士头部及身体等多处,致使吴女士左眼盲目、身体多处烧伤,经鉴定,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四级。

  广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罪犯张某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赔偿受害者吴女士人民币707595.8元。

  泼硫酸的张某,是一个已年届53岁的妇女,也曾是活跃在文化广场的交谊舞爱好者。张某一直与一名49岁男士肖某保持舞伴关系,但好景不长,不久肖某又频繁与新舞伴吴女士在东莞市樟木头某文化广场跳舞,这使张某生出“醋意”,认为是吴某破坏了她与肖某的感情,气急之下,失去理智,密谋用硫酸液泼洒吴报复。2009年6月24日晚22时许,吴女士与肖某在东莞市樟木头某文化广场跳舞,结束后独自骑车回樟木头镇,张某用一个蓝色水瓢装好硫酸液,搭乘一辆摩托车尾随其后,伺机将水瓢里的硫酸液泼向吴女士,一场悲剧发生了。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伤残等级为四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女士人民币707595.8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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