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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频频“假立功”获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0日14:33  金羊网-羊城晚报

  设置“立功从宽”制度,本意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也能瓦解犯罪势力。值得警惕的是,有些“落马”贪官为求减轻惩罚,想方设法利用各类手段“立功”。

  近几年,贪官假立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帮助立功、串通立功、虚假立功、买卖立功,严重误导审判结果,并且这类“假立功”最终被揭发都具有极大偶然性。

  9月12日,公安部证实,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原主任李冬生、国家足球队原领队蔚少辉被警方立案侦查。有媒体报道称,上述三人涉案的一个重要线索,来自此前已被立案的南勇、杨一民等人的主动交代。

  法律人士指出,如经查实,南勇、杨一民等人的举报,可属重大立功表现,有助减轻自身刑罚。

  “对于贪官的立功认定,应当严格加以甄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立功”如被“落马”贪官不正当利用,就有违“立功从宽”制度之本意。

  “立功表现”含糊其词遭质疑

  2009年7月15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因受贿近2亿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据称,陈同海能够免死,除退还全部赃款外,还有“立功表现”,但有关部门并没有公布立功的具体细节。

  2007年11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海淀区原副区长星志国受贿和隐瞒境外存款两项罪名成立,一审判处12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在羁押期间,星志国曾检举揭发另外一起重大的受贿案件,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并据此获得从轻处罚,但判决书并未明确记载其检举了哪起犯罪。

  从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这类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的贪官不在个别。如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原州长杜崇烟、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等等,但由于具体立功内容鲜为外界所知,也就显得格外神秘。

  “由于判决书里不写清楚具体情况,透明度不高,缺少有效的监督,一项好的制度,也可能因有暗箱操作空间而走向反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说。据多位司法界人士透露,对贪官立功表现的认定,在一些地方并不严格,有的是办案部门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甚至不过问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

  假立功成贪官“救命稻草”

  如今不少贪官把假立功当成了“救命稻草”。

  陕西省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靖边县公安局为其提供了“重大立功表现”证明,法院据此一审判其免予刑事处罚。后查明,高玉川“重大立功表现”证明为虚假材料,15名执法干部因此被给予不同程度党纪、政纪处分。

  一些贪官还买通办案人员为自己提供立功线索,“真线索,假立功”。2008年5月,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依法对丽水市中等专业学校总务处副主任谢寿良以贪污罪立案侦查。取保候审期间,负责监管谢寿良的松阳县西屏镇派出所原所长方建军为谢寿良提供立功线索,并为其出具了检举立功情况说明。法院因此从轻判处谢寿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事发后,方建军获刑一年零三个月。

  近几年,贪官假立功事件层出不穷,有些是在造假过程中被发现,有些是事后暴露,但最终被揭发,都具有极大的偶然性。

  实际上,与其他一般罪犯相比,由于贪官原先掌握丰富的“资源”,也有更多“立功机会”。对此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言认为,贪官的“立功机会”,不少是从非法渠道获得,不但无法体现其悔罪诚意,也容易导致立功制度出现不公。

  执法环节急需“权力监督”

  据知情人透露,贪官要“假立功”,需多人密切配合,整个程序极其隐蔽。洪道德介绍,贪官提供的线索,多数是亲属、朋友或其他案外人员在外围活动获取,通过关系获取。

  “立功线索”甚至还可以买卖。北京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检察官称:“这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隐秘的市场,一方将掌握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出卖给贪官。”

  据了解,贪官假立功问题,已引起司法高层关注。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但《意见》出台后,各地贪官假立功事件还时有发生。在洪道德看来,由于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没做到科学衔接,给贪官提供了可乘之机。

  “应更多在执行环节予以监督。”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认为,贪官立功的认定,应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高《意见》,从侦查、公诉、审判程序中都应该认真审查,认定立功的相关证据应在案入卷。

  有受访专家强调,反腐不能依赖贪官“立功”,更需要建立一整套国家公务员监督检举制度。(据《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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