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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罚款,就能获得“合法污染”香蜜湖资格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00:26  红网

  深圳地铁二号线东延段工地违规排污,使“绿肺”香蜜湖半年以来,约3000平方米湖面被淤泥覆盖。肇事企业之一的中铁13局承认往雨水管道里排污水,但同时指称其他企业都在排污,不愿做单独的替罪羊。深圳市水政监察支队表示,他们人手少,没抓住别的企业排污的证据,因此目前只能处罚中铁13局一家。(《南方都市报》9月20日)

  香蜜湖位于深圳市中心,承担着蓄调洪水、降低主城区建筑和人居密度、改善城市景观等多重功能,其重要性不言自明。此番香蜜湖被工程污水所“搅黄”,功能作用大打折扣,历时日久,污染规模和程度惊人,水政监察支队用人手不足为由来推脱责任,是说不过去的。

  请注意,即便是执法资源不足影响了该部门履行职责,也并不代表一定要坐视污染的蔓延。水政监察支队既可以积极利用政务信息等渠道,将香蜜湖污染的消息及时向上级汇报,通达地铁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将解决污染、处罚排污者、维护香蜜湖清洁提升为上级领导必须正视的命题;还有必要通过媒体,向排污者施加强大的舆论压力。反过来,“有为才有位”,只有积极作为,让水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得以凸显,该部门人财物力短缺的局面才会得到缓解;若无所作为,则处处被动、救火,部门本职也没有履行到位。

  按照中铁13局的说法,他们在向香蜜湖排污之前,还设立了多个沉淀池,而深圳市政总公司和中铁隧道集团两家,压根就没设沉淀装置,任由污水直接排放。同样是污染,“五十步笑一百步”并试图排除少排污者自身的责任,这是说不通的。但中铁13局的这番自辩言论,也揭示出地铁等市政公共工程中,不依法进行“处置后排污”是一种常态化的作业方式。这就是说,包括市政监察支队在内的多个监管部门,若以难以发现、不能掌握违法排污证据等理由为自己开脱,也是站不住脚的。

  水政监察支队声称要对中铁13局处以最高额度的罚款,但《深圳市排水条例》对此类排污行为的罚款额度,上限仅仅是十万元。这个额度,如果与地铁施工企业依法处置后排污的成本、香蜜湖被污染的清理代价等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就意味着,仅仅对(一家)违法企业罚款,等于是对违法行为的激励——不排除在往后,企业都会以交罚款的形式,来获得乱排污的“合法资格”。

  《深圳市排水条例》等政策法规中,也赋予了水务部门责令企业赔偿污染损失的权限,如果应用这个处罚,才能真正倒逼施工企业守法经营。实际上,企业严重抗法排污的做法,还不妨定义为项目承包中的违约行为,水务部门完全可以报请市、区两级政府,停止拨付市政公共工程的项目经费,并取消施工单位一定时限内的投标承包资格。

稿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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