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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法两院工作衔接机制建设

  民行检察监督中的检、法两院工作衔接机制是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工作中,为实现监督效能,与审判机关建立的职能联接、功能配合的规程和方式。通过两院工作衔接机制,理顺民行检察监督中的检、法工作程式,明确立法模糊的监督范围、方式等关键节点,细化影响监督职能发挥的操作实践规范,有利于解决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在运行中的问题,减少两院认识分歧,推动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与民行审判职能良性互动、和谐共进,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共同目标。

  ■立足职能定位,把握正确导向

  (一)坚持衔接机制的法律监督属性。检、法两院工作衔接机制为民行检察监督服务,必须立足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防止衔接机制异化。要围绕检、法两院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共同目标,保证衔接机制服务的职能基础;要体现民行检察监督针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核心内容,把握机制工作的重心;要坚持民行检察监督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体系中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防止衔接机制弱化民行检察监督;要保证民行检察监督依法监督、居中监督,防止衔接机制导致检察权滥用或检察机关由监督者变异为诉讼参与者,保证衔接机制规范民行检察监督的功能正确发挥。

  (二)坚持衔接机制内容的检、法关系内涵。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民行检察工作要遵循诉讼规律,符合诉讼原理,机制内容中体现的检、法关系也必须符合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框架内的检、法关系的内涵。民行检察监督中,检、法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国家整体权力架构下的职权分工。必须坚持检察机关、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基本原则下的合作,相互制约基础上的配合,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共同目标下的工作互动。既要防止制约过强造成检、法关系失衡,又要防止配合过多造成审判权和检察权消极行使。

  (三)坚持衔接机制功能的和谐执法导向。民行检察监督从本质上说,是国家通过检察机关发挥监督功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进衔接机制建设,强化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应始终把检、法两院衔接机制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在机制建设中不仅要着力于通过衔接机制促进民行检察监督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更要着力于通过衔接机制在提高民行检察法律效果的基础上提升民行检察监督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努力营造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优质环境,实现检、法职能优势发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多赢效果。

  ■突出公正效率,强化实践效能

  (一)关注民生热点,增强衔接机制解决问题的针对性。目前,民行检察监督立法上存在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手段不完善、监督环境不理想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民行检察监督的效率和效果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和对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期待。要从解决现实问题的紧迫性出发,着眼于监督方式单一、抗诉案件办案周期长、监督不到位、“执行难、执行乱”等突出问题,以这些问题中掣肘民行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为切入点,通过完善两院衔接机制,减少民行检察监督与审判职能衔接上的不良节点,在制度上保障民行检察监督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热切期盼;同时,要着力体现检察机关“亲民”的执法态度、文明的执法行为、公正的执法作风,把衔接机制建设本身作为检察机关加强自身规范执法的有效途径,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

  (二)围绕监督效果,增强衔接机制运行的可操作性。强化民行检察监督效果,是衔接机制建设的核心。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就法律规定不明的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和解的范围、条件、运行模式、保障措施等与同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并会签成文,为民行检察工作实践提供了明确可行的依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观摩个案庭审、个案类案沟通等机制也有效易行,提高了检察机关实体参与抗诉案件的程度,提高了案件质量,保障了民行检察监督的效果。必须继续加大衔接机制建设的研究、论证,加大强化民行检察监督效果的力度,进一步加强衔接机制设置的科学性、体系性,使之更有助于形成检、法合力,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两院公正执法、提高职能效率;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协商内容的现实可行性,突出协商内容与促进两院职能发挥的对应性,在现有制度、物质、人员素质水平等条件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内容的明确性,努力做到实践运用时含义明晰,促进民行检察监督效果品质的提升。

  (三)着眼工作大局,增强衔接机制效果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契合性。要通过机制建设着力提高检察人员规范运用法律的能力,通过提升队伍在新形势下的执法适应力提高民行检察监督的质量;要积极促进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各种监督方式的主动接受和配合,积极推进检察和解与法院调解、执行和解的对接机制,不断完善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机制,以各种监督方式的优势互补促进民行检察监督效果的落实;要不断充实检、法两院重大案件、社会热点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的实体内容,加大两院在处理影响社会稳定案件中的配合力度,促进两院维护社会稳定的综合效能的发挥。

  ■加强规范引领,注重创新发展

  (一)加强衔接机制的规范建设。检、法两院工作衔接机制的直接作用是弥补立法缺失,为检、法两院在民行检察监督中的执法行为提供规范性依据和指导,为此,应加强衔接机制的规范性建设。积极发挥上级院指导示范作用,保证机制内容符合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要将机制建设纳入到检察工作机制的整体布局之中,以检察机制工作的整体推进带动民行检察中检、法工作衔接机制向纵深发展,保证衔接机制功能与民行监督职能、检察监督职能协调统一、相互促进;要将机制建设中业已成熟的内容及时总结纳入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中,及时固化机制运行过程中的有益成果,保障衔接机制的长效性和稳定性;要加强对衔接机制的学习和落实,努力提高干警规范运用机制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在实践中发挥衔接机制的规范效用。

  (二)推进衔接机制的创新发展。改革创新是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衔接机制建设的内容本身就是对已有民行检察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必须在遵循司法内在规律的前提下,开拓思维、逐步深入、大胆试点,积极研究民行检察监督的新方式、新举措,深入探索检、法工作联动的新途径,以衔接机制建设的创新发展推动民行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

  (三)注重衔接机制的立法引领。建立和完善检、法两院工作衔接机制是检察机关在立法滞后情形下解决现实紧迫问题的权宜之计,机制建设还要在解决现实工作难题的同时,着眼于民行检察的长远发展。要边实践边总结,为立法建议积累有价值的基础资料;边探索边创新,为立法修改提供前瞻性的实践依据;深入研究衔接机制涉及的各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发展规律和方向,为立法完善提供有科学性、创造性、说服力的理论支持,推动民行检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者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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