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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检察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亮点纷呈

  “开发区检察院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上亮点纷呈”,这是记者在9月14日召开的全国开发区检察院第八届理论研讨会上的感受。此次研讨会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举办,来自全国30个开发区检察院的70余位代表出席,主题是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开发区检察院应如何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在研讨中,围绕如何结合经济、技术产业特殊的区域特点,做好三项重点工作,有的会议代表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解决建议,也有代表对自己所在院的一些措施和经验进行了总结介绍。目前正值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之际,记者特别对会议中介绍的经验亮点进行了梳理,而这些经验对开发区之外的检察机关同样具有借鉴价值。

  亮点一:民事申诉调解。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代表介绍,该院探索的这项制度在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内容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案件过程中,运用调解方法促成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这种调解既包括因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之前,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也包括因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之后,检察机关协助审判机关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民事诉讼调解。这一做法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资源,而且由于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内容执行起来相对顺利,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亮点二:解决劳资纠纷“三同步”。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管辖区域内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两个开发区,企业4463家,化解劳资矛盾成为重点关注内容。该院院内实行了化解劳资纠纷部门联动工作制度,还建立了公检法司联动工作制度。在受理劳资纠纷的信访案件中该院启动信访联络员协调机制,还提出了“三同步”的解决机制:刑事案件查办与民事诉讼案件同步;有关行政部门与企业、职工沟通协调同步;案件的查处与信息公开同步。上述机制有效维护了劳资双方的权益,并为顺利查办案件、化解双方矛盾奠定了基础。

  亮点三:社会风险研判预警。江苏省无锡开发区检察院在今年年初对社会风险研判预警工作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做到下情上达,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党委的肯定。主要做法是:一是明确院办公室为社会风险动态信息中枢,强化部门人员“研判意识”。二是创办《社会动态研判专报》载体,围绕重点工作积极开展研判。三是出台《社会动态研判预警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责任和流程。四是强化研判质量效果,注重研判成果的转化运用。

  亮点四:对有违法行为的被不起诉人跟踪帮教。为帮助和促进有违法行为的被不起诉人重新回归社会,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创新制定了《对被不起诉人跟踪帮教制度》,通过建立被不起诉人跟踪帮教档案、定时打电话回访、每半年发出一份跟踪帮教表、适时见面约谈等方式,帮助被不起诉人矫正行为,特别是细化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的帮教措施,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和思想教育,与有关单位联系共同研究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活动开展后,被帮教人员无一人犯罪,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亮点五:换押“一证通”。为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全面推行了“一证通”制度。通过规范刑事案件换押制度,把换押证、提讯证、提解证三证合一,使相关诉讼进程及羁押时限全程记载在“一证通”上,以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管理。

  亮点六:检警联络官制度。针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侦查阶段提取、收集证据不到位、不规范,导致检察机关部分批捕、起诉案件诉讼效率降低情况,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在批捕、起诉环节建立检警联络官制度,指派固定人员定期就案件的适时介入、侦查方向、证据提取、文书制作等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联络,形成长效机制,从而促进刑事案件快速、有效侦结办理。其主要包括检察官适时介入引导侦查,警官参与逮捕必要性征询,警官听庭、出庭,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案件处理定期通报等。

  亮点七: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准逮捕,无论罪行轻重及认罪态度如何,在判决前几乎都会一直被羁押,而这不利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为改变这一状况,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对已被批捕犯罪嫌疑人实行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案件承办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侦查取证的实际情况,审查是否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自2009年实行以来,该院先后对在押的11名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亮点八:阳光公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对审查起诉环节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推行了阳光公诉制度。该制度规定,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除告知其应当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外,还应当向其送达“阳光”告知书,告知其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其在案件中具有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刑法中关于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规定以及有关刑事政策等内容,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全面的认识,促进当事人以积极心态接受惩罚并受到教育。这一制度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明显,当事人均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有不少自首和坦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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