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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小区改重建须超2/3业主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02:43  兰州晨报

  本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代省长刘伟平日前签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将自11月1日起施行。今后,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应当经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改重建建筑物须超2/3业主同意

  省政府近日决定,对2006年颁布的《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业主大会可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中,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应当经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空置房应缴七成物业管理费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收费到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且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使用、维护。

  擅改房屋用途最高罚3万

  《决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不按规定移交手续的,由房地产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资质等级核准时不予核准。

  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对房屋内外承重墙、阳台等进行凿拆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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