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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也可以“讨价还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03:22  扬子晚报

  下月起江苏法院“量刑答辩”做法全国推广

  本报讯 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将设立量刑审理程序,这一举动将打破以往审判人员独自量刑的局面,辩护律师也可以就量刑跟公诉人自由辩论了。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自2003年起我省法院就开启了量刑审理程序的先河,江苏高院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被最高法院指定作为三家高院范本之一向全国法院推广。

  量刑答辩程序增加了量刑的公开性,从扬州市邗江法院去年11月1日审理的一起普通入室盗窃案中就能看出其重要性。在量刑答辩之前,被告李某交代,去年5月他和卢某入室窃得饮料两盒、人民币580元及两部手机,案值人民币2128元,然而卢某却拒不承认盗窃事实。“如果自愿参与量刑答辩程序,法庭将视其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在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审判长特别告诉卢某。经过短暂的思考,卢某突然态度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宣称愿意参与量刑答辩,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接下来,案件进入了量刑自由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两被告的律师竭力“讨价还价”,最后法庭结合控辩双方量刑建议的合理因素和两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此外又考虑到两被告人退赃、前科、认罪等情况,最终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离出来的好处比较明显,该案被告人开始不认罪,但合议庭宣告其有罪后,促使被告人转变过来。这样不仅给了被告人一个争取有利处罚的机会,减轻了控方的压力,而且可以提高当庭宣判率,减少上诉。”南师大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说。从江苏法院试点的司法实践看,推行这项改革,一是实现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案件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实现公正廉洁司法;三是推动了刑事司法公正的良性运转,提高了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 (娄银生 沈慧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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