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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07:1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20日讯记者王斗斗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为推动该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司法部今天在北京召开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座谈会。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在会上强调,《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的法律。它的制定颁布,是我国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对于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基础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一定要切实提高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自觉性,全面准确地把握《人民调解法》的主要精神、基本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实施好这部法律,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

  郝赤勇在讲话中,结合《人民调解法》起草和制定过程,着重从五个方面阐述了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

  一是坚持人民调解性质特征,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他指出,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是化解民间纠纷,调解活动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体现了情、理、法相融合的特点。因此,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是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也是《人民调解法》的灵魂。坚持人民调解的性质特征,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的三项原则,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健康地发展。

  二是创新人民调解的组织规范,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他强调,在我国,村(居)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占调解组织总数的81.8%。同时,《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多种组织形式,构建了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乡镇、街道及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实现调解组织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人民调解法》拓宽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渠道,在完善选举方式的同时,建立了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在人民调解员任聘条件上,更加侧重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求,更加强调群众认可、工作热情、调解技巧等因素。《人民调解法》还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形式,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提出了要求,为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夯实人民调解组织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坚持依法规范、灵活便捷,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他指出,调解质量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线,调解程序是调解质量的重要保证。《人民调解法》很好地坚持了依法规范和灵活便捷的辩证统一,对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作出了科学合理的规定。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上,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但不管哪一种方式,都要坚持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上,既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员,但不管哪一种途径,都要由当事人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在人民调解的具体实施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解,但都要做到听取当事人陈述,讲解法律法规政策,耐心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优质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健全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他指出,《人民调解法》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规定有关部门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还确立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进一步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五是强化指导保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他强调,《人民调解法》明确赋予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握发展方向,提供政策支持,健全组织队伍,开展教育培训,加强指导监督,解决实际困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人民调解法》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并对人民调解经费的支持和保障作出了全方位的规定。其中,既规定了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又规定了调解组织和设立单位的责任;既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又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既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条件保障,又规定了其工作经费保障;既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又规定了困难救助和抚恤优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人民调解员的深切关怀,必将极大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郝赤勇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积极开展宣传,为《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要扩大组织覆盖,提高队伍素质,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提供扎实的组织和队伍保障。要制定工作规范,完善配套制度,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加强协调沟通,落实经费保障,努力为《人民调解法》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市)司法局领导、部分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员代表、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以及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会,并就学习领会《人民调解法》做了热烈发言。

  大家普遍认为,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发挥人民调解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

  专家指出,《人民调解法》特色鲜明,亮点突出:坚持了宪法对人民调解的定位,强调了人民调解的群众自治性质;强化了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责任,体现了国家支持和鼓励人民调解的政策;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推动了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鼓励采用民间社会规范化解纠纷,采用适宜程序原则等等,都继承和发扬了人民调解的优势和特点。

  司法行政系统代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要切实贯彻落实好《人民调解法》。认真传达学习,全面理解、掌握人民调解法各项内容;加强广泛宣传,让人民调解制度更加深入人心;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加强指导和保障,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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