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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渎犯罪亟待“量刑规范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07:24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

  游伟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同罪不同罚”现象,进一步规范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积极推进全国法院系统量刑规范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经过了前些年的规范设置和局部试点并取得经验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结束了对全国千余名骨干刑事法官的专项集中培训。9月16日,又在海南三亚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动员和推进量刑规范化的全国试点工作。

  据报道,此次在全国范围内试点的量刑规范,主要针对15种常见多发的犯罪,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件确立了较为具体的刑罚适用原则、量刑方法、裁量标准等规则。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则设立了区别于犯罪事实和性质认定的独立量刑审理程序。诉讼当事人尤其是控辩双方,除了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及行为性质等进行举证、质证和相互辩驳外,还可以就量刑情节、刑罚轻重等刑罚裁量内容发表意见和阐明理由,试图从根本上改变以往法庭审理案件时注重行为事实和定性,却轻视甚至忽略量刑争辩的局面。

  这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法院庭审活动中的一个进步,也是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审判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标志,无疑具有积极、示范的意义,值得提倡和称道。

  不过,笔者也注意到,曾经备受民众关注,也曾引起社会诸多评论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受贿、挪用、渎职等贪渎犯罪,却不在此次规范量刑的全国试点范围之内。这多少令人感到有些意外和不解。

  事实上,近些年来,官员贪渎犯罪量刑不够统一、规范的现象引人瞩目,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的话题。尤其是在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及框架内,如何处置刚刚“达标”的犯罪官员,罪后“退赃”对量刑从轻应当产生怎样程度的影响,以及如何正确适用有期徒刑、缓刑和把握好死刑适用的数额及情节标准等,都已不仅是普通民众关心的问题了,甚至成为审案法官以及法学界人士深感困惑的难题。而在此类案件中,“同案不同罚”、量刑差异以及“重罪轻判”等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已经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加之官员贪渎犯罪的实际查处仍然不时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多次下达“通知”、“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法,防止轻纵∩见,规范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量刑尺度,业已成为实际司法的迫切需要。

  在贪腐犯罪量刑不够规范统一的问题上,除了目前立法上确实存在重罪宽幅度量刑标准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去加以明确规范外,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倾向所带来的“人为因素”影响,依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不能予以忽视。

  所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所要达到的“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目标而言,针对官员贪渎犯罪的量刑规范化建设,应该说更有必要,也愈加紧迫。它将有利于地方审判机关在现行体制构架模式之下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判时进一步加强“抗干扰”能力,也有助于促进和建立官员贪渎犯罪的统一司法标准,便于严格依法量刑和实行监督。

  对贪腐行为的依法定罪和准确量刑,事关刑事司法领域中反腐败工作的成效,也是能否真正实现“从严治吏”政策思想的重要体现。因此,我们的各级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有勇气知难而进,有信心规范操作,将官员腐败犯罪案件纳入量刑规范的范围,真正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职务犯罪规范量刑标准,回应广大民众对于反腐败的司法期待。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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