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撞伤不如撞死 是“人性恶”还是“制度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07:5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9月2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前不久,江苏新沂一名四岁的男孩儿被宝马车反复碾压致死,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在郑州街头被一辆奥迪车撞倒后又遭反复碾轧。

  

撞伤不如撞死是“人性恶”还是“制度坏”

  轿车把骑电动车男子撞倒(图片来源:东方今报)

  说不清这是今年第几则肇事司机“反复碾压”受害者的新闻了,尽管有少数网友认为或许由于肇事者惊慌失措,或许是自动挡没挂手刹等等才出现反复碾压的情况,但是这种接连出现的恶性事件也绝对不是偶然。

  接二连三发生的惨剧,让不少网友心生质疑,莫非这真的是“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在作祟吗?

  “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已经被不少司机所熟知,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驾驶行业的“潜规则”,正所谓“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利益的驱动让不同的鲜活生命殉葬在这个背离法理和人性的冷血逻辑之中。

  然而,当我们惯性的去谴责人性的沦丧,寄希望于制度的完善,我们也还是要问一句,汽车一旦误伤行人为何要习惯性的赶尽杀绝呢?

  首先在于这其实是一个人在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做出的选择。诚如个别驾校教官所说,撞死人有固定的赔偿数额,但是撞伤人却很有可能成为无底洞,正因为客观上存在这种规定才导致了人性的扭曲。

  然而这种看似钻了法律的空子、使自己免于承担巨额赔付的、貌似聪明的做法,却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因为如果抱着“撞伤不如撞死”的想法去反复碾压受害者,实际上已经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而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不仅在经济赔偿上无法免责,在刑事责任上将遭受重处。

  由此看来,这种秘而不宣的潜规则看似实惠,实质上是以讹传讹。当主观心态发生变化,民事案件变成刑事案件,事件的性质也就随即发生了变化。

  当然,回过头来说,由于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存在的缺陷导致类似事件发生,有人倾向是将“人的恶”归咎于“制度的坏”,错固然在司机,但是司机也是迫不得已的苦衷。

  然而这种所谓“迫不得已”的情况应该出现么?我们必须承认,由于赔偿方式不尽合理,相关法律确实存在漏洞,但是生命的价值是多少?居然还要和金钱去衡量一番?逃脱了一时的赔偿,背负的道德债不也是一辈子的吗?

  要想让自己免于承担责任,唯一的方法就是认认真真的开车。奉劝那些还存有类似观念的人一句,撞死还是撞伤就不应该成为一个道德困境,对于一个生命的价值,对于一个生命的珍惜,对于一个生命的尊重,这难道还需要思考么?

  【中广调查:美国迫使人民币升值的目的?】

  热搜词:协查风波 堵城北京 八卦美图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