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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足球腐败重在制度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08:00  法制日报

  去年刮起的中国足坛反腐风暴,最近又掀起波澜,司法利剑再次指向足球圈内的贪腐蛀虫。“风物长宜放眼量”,反腐的暴风骤雨过后,只有坚持足球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法律机制,才能根治足坛肌体上的沉疴痼疾。在足球监管方面,世界足球强国都拥有着相当成熟的制度经验,可资借鉴

  张勇

  看到那些曾经的“足球达人”如今纷纷落马,人们不禁要问:为何中国足球“假赌黑”连年泛滥、积重难返与邻国日本相比,国内职业足球联赛搞了十八年了,“差距咋就这么大”呢显然,凭借刑事司法强力介入,可以在短期内祛恶除秽,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抓再大的鱼也不能一瞬间就清除池中污泥。

  足球市场离不开监管

  足球问题,不是“球迷进场看球”那么简单,在经济学家看来,它是一个影响社会大众、潜在着市场失灵和公平的公共服务问题。足球场上的猫腻、场下的黑幕交易,对公众来说都难以辨其雌雄,因此,必须有监管者介入足球市场的游戏规则,规范和约束各方利益主体的“逐利”行为。1992年以来,中国在进行足球市场化改革的同时,监管体制却没有相伴而生,足球产业长期处于不受监管的“自主经营”状态,倒是显得过度“市场化”了。而中国足坛之所以乱象丛生,从改革的排头兵变成贪腐的重灾区,其根源就在于监管制度存在巨大的漏洞。

  在真正市场化的环境里,担当监管者角色的足协只能是具有民间性质的俱乐部“行会”机构,而在我国,足协是一个履行着行政管理职能、缺乏独立性的半官方机构,一套人马,却有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与“中国足协”两块牌子,在足球市场中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既充当监管者,又与被监管者一起参与商业利益分配。这样,中国足球的一边是监管乏范的过度“市场化”,另一边是行政权力高度干预,中间灰色地带就难免产生权力寻租和滋生贪婪腐败,成为足坛“假赌黑”泛滥、足球市场衰退、竞技水平低下的源头。

  成功足球有监管的一半

  在足球监管方面,世界足球强国都拥有着相当成熟的制度经验,可供我国充分借鉴。在英国,“百年老店”英格兰足总拥有会员俱乐部三百多个,地方和地区足协俱乐部多达4.2万个,它们基本上都独立进行商业化运作,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商业利益关系十分清楚。在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监督体制之下,可供寻租和腐败的空间很小,违规成本和风险却很大。虽然赌球之风盛行,但谁要想操纵比赛是很难的。就裁判员而言,英国足总制定了完整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裁判在球场上威风八面,但在场下受到的约束和监管极为严厉。同时,职业比赛裁判委员会是管理职业联赛裁判的一个独立机构,裁判员和足总之间并无经济利益上的联系,这就保证了联赛市场化运作的条件。另外,英足总也不插手俱乐部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日常主要职能是制订和监督执行足球运动的标准和规则、仲裁和协调出现的问题。

  在意大利,享誉全球的意甲联赛是由该国职业足球联盟管理的,后者是一个代表足球俱乐部利益的独立自主的行业协会,由既懂足球规律又懂得经营之道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组成,他们完全按照足球市场规律和足球特点进行经营运作。意大利还专门颁布了足球法,尤其注重对足球的监管,包括对足球比赛各个环节的规范制约,对赛场外俱乐部的财政收支、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都在其监督范围之内,意大利的足球法每年都要修改一次,从而为意甲联赛的健康运转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在德国,足球监管的执法部门是独立于足协的,而且司法机关也会进行强力干预。按照民事法律,如果裁判吹黑哨,其行为就被视为违反了与足协签订的合同,并损害了第三方球队的利益,足协和被损害的俱乐部有权对该裁判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是情节严重的假球、裁判受贿操纵比赛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就会动用刑罚处罚,最重可判十年有期徒刑,并取消其裁判资格。所以,裁判行贿在德国是成本极高的“买卖”,很少有裁判敢以身试法,而高额出场费也使他们不愿铤而走险。

  在邻国日本,自开展职业联赛十余年来,足球产业蒸蒸日上,竞技水平进步显著,其成功秘诀就在于建立了完善的足球管理和监管体系。日本在足球管理方面采取“分权制”,政府不直接参与,而主要由足协领导,采取“民办官助”和依靠民间社团、各联盟、学校、企业公司等社会力量进行经营管理,这使得日本足协有较大的自主性,其在足球职业化变革中发挥了巨大的能动性。日本足球职业联盟和足协共同管理联赛日常事务,俱乐部的整体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足协则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形成了良性的监管机制。

  足协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国外足球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在理想的足球监管体制中,监管者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其决策应该是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管职能与商业职能相互分离,监管机构是专业化管理并且是可以问责的。我国可通过完善体育法或出台足球法的途径,完善足球监管体系,重新调整足协的职能定位,使其依法合理行使监管职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首先,要使足协成为一个真正意义的监管者,必须将其独立于被监管者、主管机构,成为真正的社会团体法人。同时,将足协的商业职能剥离给职业足球联盟,以确保监管职能的纯洁性,不为商业利益左右。其次,通过制度设计使足协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行使监管职责。尤其是监管执法要“明明白白”,做到程序完备、过程透明、结果公开,以维护足协的公信力,重塑监管者的公正形象。其三,强化专业化监管,建设一支包括足球专家、经济学家、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的专家队伍,提高监管能力,克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其四,完善监管协调机制,不过分强调服从和运用强权,让监管各方都能够发表自己的看法,只有这样足协才能发挥利益协调与约束的作用,共同维护足球竞技和市场规则。其五,建立监管合作机制,足球监管不能单靠足协的努力,也需要俱乐部的配合、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法院的及时介入。最后,还要完善对足协的问责机制,定期公开考核,对足协这个监管者进行“监管”,以保证足协不滥用权力。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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