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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多角度全方位防制买卖儿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08:06  法制日报

  刘文忠

  ◇核心提示◇

  台湾为打击贩运人口,除了出台了综合性的反贩运人口的“人口贩运防制法”外,还对未成年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以“儿童与少年福利法”为基础的未成年人早期福利性保护制度,以“少年事件处理法”和未成年人司法机构为基础的少年司法保护与矫正更生制度以及以“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家庭暴力防治法”和被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为基础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禁止贩运人口所保护的根本法益是以尊重被害人人权为核心,向其提供保护和帮助,孩子不是父母财产,维护儿童和少年自身的人权才是杜绝买卖儿童的根本

  新闻背景

  8月31日,联大举行高级别会议,正式发起了打击贩运人口全球行动计划,以防止人口贩运犯罪活动的发生;同时呼吁各国采取必要立法和其他措施,打击和起诉从事贩运人口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促进并保护受害者的权利。

  同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台湾有关反买卖儿童的“法律”规定

  反人口贩运:

  “刑法”第294条遗弃罪中明确规定,直系亲属遗弃无自力救济者,加重原刑罚的1/2;

  “刑法”第296条规定了买卖质押人口罪,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的方法犯买卖质押人口罪者,加重其刑至1/2;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5条规定,意图使未满18岁的人从事性交易,而以买卖、质押或以其他方法,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新台币700万元以下罚金;

  “民法”及“刑法”修正草案规定,子女如曾遭父母性侵犯、虐待、遗弃或其他不法侵害,可以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若不扶助、养育或保护曾对他们杀人未遂、性侵、虐待或弃养等行为的父母,也可免除遗弃罪的追诉。

  司法保护与矫正更生制度:

  “少年事件处理法”确立了少年的优先保护机制、少年事件保密制度、少年行刑假释制度、少年前科记录与相关资料事后消灭制度,最大限度保护少年利益,促使其自力更生地适应社会。

  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

  台出台了“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性侵害防治法”和“家庭暴力防治法”,确立了庭外询问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制度。

  福利性保护制度: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条规定,“政府”及公私立机构、团体处理儿童及少年相关事务时,应优先考虑儿童及少年最大利益,优先考虑保护及救助少年儿童事宜。儿童及少年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政府”应给予适当的协助及保护。

  贩运人口严重侵犯了被贩运者的生命、尊严和自由等基本人权,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买卖子女现象更为天理和人伦所不容。在台湾,如父母滥用对子女的权利,法院可以宣告停止全部或一部分亲权事由,同时在“刑法”、“反贩运人口法”、“儿童和少年福利法”等多角度对儿童与少年进行了保护。

  构建禁止人口买卖管制体系

  台湾在2009年出台了“人口贩运防制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人口贩运罪,该罪名涵盖了从事人口贩运以及触犯“人口贩运法”、“刑法”、“劳动基准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行为。“贩运人口法”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妇女、儿童和少年,也包括成年男子;贩卖行为还包括以剥削为目的的行为,例如利用他人各类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为杜绝买卖人口现象,台湾在其“刑法”第296条规定了买卖质押人口罪,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的方法犯买卖质押人口罪者的,加重其刑至1/2;为加强对儿童和少年的保护,台湾“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5条规定,意图使未满18岁未成年人从事性交易,而以买卖、质押或以其他方法,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新台币700万元以下罚金。以强暴、胁迫、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的方法犯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常业犯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2010年3月台湾通过了“民法”及“刑法”修正草案,将父母与子女间的赡养义务调整为“相对义务”。

  全面实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

  台湾除了出台了综合性的反贩运人口的“人口贩运防制法”外,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以“儿童与少年福利法”为基础的未成年人早期福利性保护制度,以“少年事件处理法”和未成年人司法机构为基础的少年的司法保护与矫正更生制度以及以“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家庭暴力防治法”和被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为基础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

  早期福利性保护制度台湾在立法上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以其让孩子在快乐且有爱心的家庭成长,使孩子获得最完善的照顾,其人格能充分和谐的发展。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5条规定,法院应基于儿童及少年的最大利益认可儿童及少年收养事件,并参考收养人的人格、经济能力、家庭状况及以往照顾或监护其他儿童及少年的记录决定是否准予收养。满7岁儿童及少年被收养时,儿童及少年的意愿应受尊重。儿童及少年不同意时,非确信认可被收养符合其最大利益,法院应不予认可;“民法”亲属篇规定,收养者应长于被收养者20岁以上,且要定收养契约,以取得法定地位,养父母与养子女之一方,有不合宜的情形,法院可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司法保护及矫正更生制度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相衔接,台湾还出台了“少年事件处理法”,该法先后经过9次修订,确立了“以保护处分为原则,以刑事处分为例外”及其“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开启了台湾未成年司法制度的大门。

  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为更进一步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台湾出台了“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性侵害防治法”和“家庭暴力防治法”,确立了庭外询问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制度。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条规定,如有对儿童或少年有遗弃、身心虐待、买卖、质押或性虐危险行为的,应立即提前给予儿童或少年保证、安置或者其他处置,并可请求司法协助;第48条则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及少年疏于保护、照顾情节严重,或有买卖、质押等行为,或未禁止儿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的,儿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亲属、主管机关、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宣告停止其亲权或监护权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选定或更换监护人,对养父母,申请法院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禁止贩运人口所保护的根本法益是以尊重被害人人权为核心,向其提供保护和帮助,孩子不是父母财产,维护儿童和少年自身的人权才是杜绝买卖儿童的根本。

  (作者单位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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