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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军官诈骗不悔改 刑上加刑终入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08:32  正义网

  正义网山东9月21日电(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张朝杰 王茜)2010年9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法院审结一起冒充军转干部诈骗的案件。曾在两年前因招摇撞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的李某,又在缓刑考验期内涉嫌诈骗罪,被德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李某原籍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曾在北京某部队参军服役,复原后待业在家,一直没有经济来源。2007年11月,李某穿着空军某部干部服装以通讯排长名义与战友陈某、林某等人聚会后,以找战友帮忙为名骗取陈某红色100型坤式价值3063元的摩托车一辆,转手以400元价格卖与他人。骗取林某价值2066元的诺基亚N70手机一部,并据为己有。2007年4月,李某以空军某部干部身份并着装通过网络与云南某学院学生张某相识,以帮助其亲属安排军人调动为名,骗取张某及其家人现金1.5万余元,全部用于挥霍。河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没收冒充军人夏常服一套,军衔、肩章三副,空降兵臂章一枚。

  李某被判处缓刑后,于2009年底来到德州市德城区,在一次朋友聚会时,通过朋友认识了梁某。在闲谈中,得知梁某的女儿尚未找到工作,李某立即表示,自己在德州市人民医院有关系,可以安排梁某的女儿到人民医院工作。在骗取梁某的信任后,李某以需要送礼为由,先后两次从梁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5万元,得手后李某逃匿,骗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德城法院做出撤销原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并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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