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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41公里高速路四领导被抓 贪贿私分一齐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09:07  正义网

  正义网安徽9月21日电(记者 吴贻伙)仅仅修建了41公里的高速路,就有4名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贪腐而被绳之以法,9月14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就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国路公司)原总经理汪晓中等4人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因所犯各罪分别被判处十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2004年2月,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组建国路公司,作为合肥北环高速公路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经营合肥北环高速公路。同年4月和10月,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杜建中等4人分别被国路公司聘任为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办公室副主任,其中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为国路公司领导班子组成人员。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至2008年,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分别非法收受相关建设单位和人员贿赂款物4.5万元、2.1万元及4.58万元。作为国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还于2004年决定以虚假列支方式从国路公司套取国有资金,套取出的资金由陈明光、杜建中保管,用于发放账外职工工资及公司其他日常支出。后四人以此种方式从国路公司套取国有资金178万余元,并于2004年4月至2005年11月,以国路公司名义向职工发放账外工资102万余元,其中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杜建中各分得9.8万余元、9.1万余元、9.1万余元和3.9万余元。

  2006年1月,汪晓中、陈上龙为从国路公司建设的合肥高速北环段路面工程中谋取利益,分别以亲戚李某、朋友周某的名义和合肥石磊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石磊公司)经理袁宏生(另案处理)成立石峰公司。此后,汪晓中、陈上龙与袁宏生商定,利用汪、陈系国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便利,将本应由施工单位采购的碎石、石屑、机制砂确定由国路公司自行采购,并交由三人专门成立的石峰公司供货谋利。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他们将石屑、机制砂的供货价格直接按碎石中标价52.9元定价,攫取供货价格52.9元与市场价格之间的非法差价,侵吞国有资产247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杜建中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在私分国有资产的共同犯罪中,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系主犯,杜建中系从犯。此外,汪晓中、陈上龙的行为还构成贪污罪。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在办案机关接受调查时,主动交待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其中汪晓中对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的犯罪事实,陈上龙对受贿的犯罪事实,陈明光对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杜建中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去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构成自首,对四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另四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据此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分别判处汪晓中、陈上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十七年六个月,同时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陈明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而杜建中则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陈上龙当庭表示不服,要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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