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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贱卖”顽疾亟待法律之刃割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10:42  半岛网

  文/叶平

  

  随着旅游业的高速发展,景区现成为新的融资和投资热点。大家对景区经营权转让见怪不怪,但是转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的相关政策并不明晰。到目前为止,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对于风景名胜区经营权问题,很难界定景区经营权转让是否合法或违法。到底景区经营权转让给企业经营到底是利是弊呢?我们知道,风景名胜区所有权是属于国家,各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对当地的景区进行管理,充当了景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角色,既要“管理”又要“经营”,难以两头兼顾。从大局来看,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是合理开发景区资源的前提保证,经营权出让成为一种景区发展趋势。福建风景区经营权被“贱卖”给企业的质疑声也是出现在游客暴增、景区收入大幅增加之后,这也就说明不是景区经营权转让的问题,而是景区运行时收入分配的问题。

  福建省在2009年1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禁止景区出让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并要求已经出让的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全部收回。6月30号早已过了,我们从福建景区的情况不难看出,通知并没有得到落实。一名景区经营公司负责人透露,现在和以前唯一区别就是门票要到管委会那领,钱由管委会收了再返还给经营公司。这个名义上的改革实质上是只偷换了一个概念,管委会在景区保护管理中仅仅充当了一个门票管理员的角色,这不仅没有任何意义,在实际中还增加了有关部门的行政成本。

  福建政府的《通知》成为一纸空文的命运已经显而易见。我国景区经营权的收、放之争也不是最近才有的事。在这里我们不妨看一下其它地方景区开发情况,以四川为例,在1998年,万贯集团以协议开发方式获得了四川碧峰峡等景区50年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并创造了“碧峰峡模式”;2001年,四川在旅游项目招商会上宣布,出让包括九寨沟、三星堆博物馆等旅游景点的经营权。现在,经过10余年的发展,事实证明四川景区经营权转让是成功的,通过转让让资源与资金互补,从而有利于旅游资源的整合,既保护了景区资源,又发展了当地经济。所以,笔者认为,与其一味的“严令禁止”,让旅游资源白白浪费,还不如适当转让经营权,让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两不误。

  “贱卖”质疑声的出现,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地方政府没有搞清楚自己的职责,把原本归自己管的经营权、管理权一窝端给了企业,结果造成政府丧失了管理权,企业实际上操纵了整个风景区的管理经营,这也留下了资源破坏、国有资产流失的巨大隐患。景区经营权出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景区资源更好的实现其价值高效率运作的一种有效方式,这也是景区发展的趋势。经营权转让是景区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改革。这个新的改革没有前车可以借鉴,摸着石头过河难免出现差错、面临质疑。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景区转让权,让法律为其保驾护航,景区经营企业才会有法可依,自觉约束其经营行为,这样才能从根源消弭不断传出的“贱卖”质疑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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