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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煤矿为替领导下井提拔7名矿长助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10:56  南方周末

  广西河池朝阳煤矿为应对要求矿山领导带班的国务院23号文件,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

  今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其中明确要求“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 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 责人的责任”。

  据新京报报道,记者13日到访广西河池市环江县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发现该煤矿的矿长与4名副矿长都在办公室,并未按照国务院今年7月颁布的23号文件中的规定下井带班。

  “23号文件刚一下发,我们就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让他们轮流跟班下井。现在下井的就是矿长助理,下井基本上以他们为主,实在轮不过来再轮副矿长和矿长。”矿山领导们表示,矿长和几名副矿长忙于地面工作,不可能下井监督。

  他们强调,7名矿长助理都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且全部脱产跟班盯岗。“这种做法应该与23号文件不冲突,人手不够,只能这样处理”。

  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中,对矿山企业领导的描述是“矿长(总裁、总经理)、副矿长(副总裁、副总经理),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

  显然,“矿山助理”并不在上述暂行规定对”矿山企业领导“的描述中。

  自治区安监局煤监处有关负责人则认为,如果提拔的7个矿山助理拥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行使矿领导赋予的职责,那么这7人应属于“矿山企业领导”的范围。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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