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旨在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
根据条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滞报金尚未缴纳的;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根据条例,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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