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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天价拖车费有望终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14:02  大河网-大河报

  核心提示

  前日,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各级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对违规救援和乱收费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罚。

  据了解,虽然在河南省,政府目前已经下发了详细的收费标准和制定了严格的操作规范,但由“天价拖车费”引发的争议不断。随着《通知》的下发,今后,在选择高速公路救援服务上,司机有了主动权。

  □记者 宁田甜 王玮皓

  新规发布:

  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指定社会机构实施救援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新下发的《通知》要求,处理事故车、故障车时,救援服务收费标准须公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通知》明确,事故车辆要拖移至交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通知》中还特别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费,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费。

  该《通知》中,有一条规定令人关注:“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河南高速:今年1月已出台了政府指导价

  针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混乱的问题,今年1月份,河南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设定了清障施救的收费上限。

  根据这个规定,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新标准从今年1月20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期一年。

  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一律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比如,按照车型分类,19座以下客车的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最低200元起步,但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事故车辆施救费为100~300元,如果夜间作业(20时至次日6时)车辆施救费收费标准可上浮20%。对停靠在安全区域且能在30分钟内排除故障的故障车辆,对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但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清障施救。

  交管部门:

  拖车多委托当地救援公司

  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处一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国家新下发的通知他还没看到。不过他表示,高速路政人员也参与高速救援,但路政人员做的只是疏导车辆、在事故现场摆放警示标志等保通工作,主要协助高速交警。至于高速上的清障救援,主要还是由高速交警负责,因高速交警清障能力有限,一般是由高速交警委托当地救援公司上路。

  “我们(路政人员)在救援当中,都是不收费的。”该工作人员说。

  针对新规,河南省高速交警支队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对于高速公路上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般采取罚款处罚,如果确实需要拖离现场的,警方不会收取任何费用,“这种做法已经实施多年”。而对于事故车辆的救援收费,则一直按照省内的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河南省今年1月下发的通知要求,各清障施救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要将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以及清障施救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企业经营场所以及清障施救车辆上等以公示牌的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试行)

  收费项目车型基价拖运最高收费额

  (10公里内)(每公里)(每次)

  事故和A类200元10元400元

  故障车辆B类250元15元600元

  拖曳C类300元18元800元

  (牵引)费D类400元20元1000元

  A类500元/次

  吊车B类1500元/次

  作业费C类2500元/次

  D类3000元/次

  注:A类车型为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B类车型为2.5~7吨(含7吨)以下货车,20~40座(含40座)以下客车;C类车型为7~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40座以上客车;D类车型为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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