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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潜山检察院加强刑事和解 照顾双方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14:26  正义网

  正义网安徽9月20日电(通讯员 汪云波 赵光 )检察官主导调解,与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对接协调,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潜山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注重轻缓刑事案件捕前调解。今年以来,不批捕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共12件13人轻刑案件,全部实现了刑事和解,被害人在检察环节共得到民事赔偿140余万元,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有效化解了矛盾。

  被害方书面请求从轻处理

  8月2日,储某驾驶一辆小客车由潜山向槎水方向行驶,途中与前方相向行驶的杨某所驾摩托车相撞,致杨某当场死亡,另两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该院侦监部门受理该案后,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诉累的目的,与代理律师沟通,及时邀集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通过协商,储某自愿赔偿了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费用共计60余万元,储某的亲朋好友也替其支付了受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最大限度地安抚了被害人家属。在检察官的调解下,被害方对储某的过失行为表示了谅解,书面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储某肇事后能积极施救,主动报案投案,且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无逮捕必要,遂决定不批捕储某,并向公安机关说明了不批捕理由。

  偷拿亲属的财物不予批捕

  马某自2009年12月以来,先后五次盗窃三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食品厂十包白砂糖。今年2月份,侦监部门在审查批捕该盗窃案件时发现,该案的被害人竟是马某的父亲、叔父和祖父等亲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还通过代理律师了解到,马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又得到了其祖父、叔父等家庭成员的一致谅解。鉴于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亲情关系,该院决定不批捕嫌疑人马某。当天,马某即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当事人双方均感谢检察院

  余井镇乡村医生余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超出执业地点在其他乡镇从事诊疗活动。5月23日,余某在给患者徐某输液治疗“感冒”时,徐某发生抽搐、口吐白沫现象。120医生赶来后,发现徐心脏已停止跳动,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该院侦监部门本着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一方面对余某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请该院检察委员会进行研究,最终将其定性为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承办检察官积极协调镇、村,就当事人民事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最终,嫌疑人余某一次性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事人双方均对承办检察官表示谢意。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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