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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分尸者不死,人类正义和法律伦理无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8日13:06  半岛都市报

  文/鲁开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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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晓中国法律的人都知道,“改判黄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实就是江苏高级法院改判黄某不死了。笔者不是重刑主义者,也一直主张逐步废除死刑,但是,就本案来说,除非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有疑惑,不能确定黄某是真正的凶手,否则,黄某杀人必须“偿命”。

  2003年,“杰出科学家”徐建平杀妻分尸案曾轰动一时。就在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上书人中既有科技工作者,也有官员和普通公民。他们认为,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应当从轻处罚。不过,法律是神圣的,浙江高级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原判——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同罪同罚,是自然正义的要求,也是刑法坚守的底线。

  杀妻分尸者不死,人类正义和法律伦理必将荡然无存。有良知的人们都会为之愤怒。人类之所以称为高级动物,是因为其区别于生物界的其他动物:我们有一整套保障公民尊严和自由、维护社会伦理和基本秩序的游戏规则(法律),而不是其他物种天然的弱肉强食。

  黄某“杀人不偿命”,任何人都没有被判死刑的道理。请问江苏高级法院,改判黄某不死的法理依据何在?潘律师所言“黄某杀妻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并非预谋杀人”是站不住脚的。有多少杀人犯罪是预谋的呢?难道一时冲动杀人就不该承担法律后果了吗?而“黄某悔罪赔偿,已获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采信,就更是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没钱赔偿的必死无疑,有钱的就能花钱买刑吗?

  不可否认,对一审死刑的改为死缓或无期,从而使适用死刑的案件逐渐减少,是司法文明、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这种改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毫无节制。笔者认为,改判当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不死至少要有以下几个因素的客观存在:

  首先,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次,有酌定从轻情节。行为人犯罪动机不是特别恶劣;犯罪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犯罪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被告人有明显悔罪表现;犯罪后有积极抢救被害人或者其他积极表现等。第三,一审判处死刑的证据不过硬、案件有疑点。第四,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如家庭暴力迫使被告人杀死被害人、被害人寻求婚外情被告人报复。等等。

  如果说,黄某一时失手后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或许能成为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可是他没有。我们从案情了解到:黄某卡扼妻子颈部,发现妻子盛某“没有了反应”之后,不但没有报警求救,而是“找来绳索紧勒妻子的颈部,直到确认结发妻子盛某已经死亡,他才松手”。尤其令人发指的是,黄某不但没有拨打120求救,也没有拨打110自首,而是“为了毁灭罪证,黄某又找来菜刀将盛某的尸体肢解成两段,次日抛入河中”。他还报假警、编造短信伪造证据转移警方视线,这哪里还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

  黄某“杀人不偿命”,不但违背了人类的基本道义,而且践踏了现行的法律秩序。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国家机器理的法院理应对其依法惩处。——既然我国当前尚有死刑存在的必要,那么在彻底废除死刑之前就不能“法外开恩”而毫无道理地“慎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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