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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门”可以走“和解”之路,当事人亦有这个资格。但前提必须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真心谅解,一切威压都是对法治精神的破坏。相关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应当意识到,“李刚门”已由个体案例演变成公共事件,在考量到当事人的利益之时,所作所为是不是还应顾及到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以体现基本的尊重?——《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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